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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将多渠道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稿源: 慈溪日报  | 2008-02-13 15:38:56

  慈溪新闻网讯(记者孙云东通讯员徐晓洁)记者从市建设局获悉,《慈溪市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日前正式出台。未来几年,我市将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强化住房保障工作,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通过廉租住房保障扩面、经济适用住房扩面、探索经济租赁住房制度等方式,多渠道改善城镇非农居民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廉租房覆盖面扩大至非农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未来几年,我市将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在实现城镇非农居民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2008年年底前要逐步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镇非农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据了解,我市原来的廉租住房制度主要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即取得市民政局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或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特困职工证》一年以上的。最低住房面积标准为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同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

  采用新办法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以下。

  经济适用房供应面扩大至城区91平方公里范围

  我市原先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只有在中心城区42平方公里范围的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而新的办法把地域范围扩大至91平方公里,即北至三塘横江,南、东至杭甬高速慈溪连接线,西至历庵公路。

  原供应对象是具有中心城区建成区的城镇居民户籍,家庭收入低于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标准(2004年度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标准为3.8万元)的无房户或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低于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现供应对象调整为: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中心城区范围内非农业常住户口满三年,上年度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按家庭实际人数计算人均低于18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廉租房保障标准由人均12平方米提高至18平方米

  原来的廉租房保障标准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同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实施新标准后,单身家庭廉租房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36平方米,2人以上家庭廉租房保障面积控制在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但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50平方米。同时,今后市政府还将根据本市人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面积。

  另外,对实行租金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可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对实行租金补贴的低收入家庭按不低于市场平均租金60%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物价部门根据上年度的市场情况调查确定,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探索建立经济租赁住房制度

  为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创新保障思路,我市今后还将试点建设一批经济租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只租不售,主要用于解决参加工作年限较短的年轻家庭的过渡性居住问题。新建经济租赁住房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以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

  经济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参加工作不足10年且无房的城镇非农年轻居民家庭或单身居民家庭。已享受过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或单身居民不得再申请承租经济租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租金前3年给予适当优惠,3年后要继续承租的,租金标准可逐年提高。经济租赁住房承租户不得同时享受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