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董小军通讯员陈海滨)昨天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海曙良友饭店抢劫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洪辉被判处死刑。法院同时就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洪辉共需赔偿受害人家属394106元。
据法院调查确认,去年7月中旬,被告人洪辉的女友王某返回云南老家,后与其中断了联系,洪辉决定去云南找王某。因为手头缺钱,洪辉起意实施抢劫,并准备了一把榔头作为凶器。7月17日晚约9时过后,洪辉携带榔头进入海曙区灵桥路201号良友饭店,趁在该饭店1号包厢内收拾房间的店主许某不备,用榔头对其头部等部位猛击十余下,致许某死亡。当时,该包厢内的灯亮着且窗帘未拉上,洪辉为防止被他人发现而将许某尸体拖至旁边的2号包厢,并从其身上搜得部分现金。此后,洪辉在走廊内看见许某的妻子毛某迎面走来,即上前用榔头对准毛某头部猛击十余下,致其死亡。后洪辉从毛某腰间取下两把钥匙,先后打开饭店内收银台和包厢走廊里落地柜的抽屉,在搜得部分现金后逃离现场。洪辉从良友饭店内共劫得人民币1万余元。
7月18日,洪辉欲从上海虹桥机场登机前往昆明,在接受验证时,因其所持系伪造的身份证而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7月23日,我市公安机关在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将其抓获。
今年1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受到公众广泛关注的抢劫杀人案时,被告人洪辉当庭推翻了其原先在公安机关的口供,称自己被逼供、诱供,并未实施杀人行为。对此,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作出了详细的认定:
“经查,被告人洪辉归案后对其在良友饭店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共作了六次供述,所供内容基本一致。而且整个审讯过程有即时录像为证,根据审讯录像展示,侦查人员讯问过程合法,无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的情形。被告人在供述犯罪时神情自然,意志未受强制。其在去年7月24日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即交代良友饭店收银台抽屉和走廊里落地柜抽屉的钥匙是其行凶后从被害人毛某腰间取下的;白色零钱罐是从收银台抽屉内取出的。而侦查人员此前并未掌握钥匙和白色零钱罐的详细情况,在去年7月29日询问证人许某等人后才查证被告人的上述供述属实,故可以排除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进行指供或诱供。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理由不足,不予采信。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相关鉴定结论、物证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相吻合,上述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良友饭店抢劫杀人行为。”
昨天判决后,洪某没有当庭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