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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启动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8-02-21 12:30:31

  本报讯昨天,李惠利医院、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宁大医学院附属医院、市妇儿医院和市中医院等六家医院院长分别与“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签订医疗责任险统保项目保险协议。这标志着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正式启动。

  “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组成。

  同时,为确保《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在3月1日顺利实施,市卫生局与市保监局联合印发了《宁波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若干规定》。规定称,医疗责任保险是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双方协议开展的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经界定后,由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产品,是对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处理医疗纠纷与赔偿风险的一种社会分担机制。它坚持保险事故预防为主,按照以险养险和微利原则,合理设计医疗责任险与财产险、火灾公众责任险相捆绑的保险条款。 “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设立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负责医疗纠纷处理与理赔事宜。 (记者叶海英)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