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本报1月13日报道的一购房人不满小区楼号编排顺序而起诉民政部门的案件,前天已经由海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购房人要求法院撤销民政部门已经实施的编制小区楼号行为并判令民政部门重新编号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海曙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给出了这样的说法:根据《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和《宁波市门牌管理细则》有关规定,海曙区民政局作为门牌编制职能部门,有权对其所管辖区域内的门牌进行编制;海曙区民政局根据房产商的申请,在2006年5月16日至2006年5月19日期间,依法对“水岸心境”小区的门牌进行编制;考虑到该小区住宅楼实际分布情况,海曙区民政局对部分住宅楼号进行了适当更正(原施工号为27幢的住宅楼调整为13幢,原施工号为16幢的住宅楼调整为11幢)。法院认为,购房人董先生提出的“编制楼号存在无序跳号现象”观点不能成立。
房产商在2007年3月10日完成了小区门牌标识安装,董先生在2007年4月20日向房产商购买“水岸心境”小区施工号为27幢的房屋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第一条中约定:“本《合同》第三条所注房号为施工编号,非最终交付产权登记房号。最终产权登记房号以宁波市地名办和产权管理部门审定为准。”因此,法院认为董先生在购房时已知,合同约定的房号为施工编号,并非最终产权登记房号。法院认为,海曙区民政局对地名命名、门牌编制行为,针对的是公共秩序,并未侵犯到董先生个人的合法权益。
因董先生对海曙区民政局编制小区楼号作出决定的形式(直接在房产商提供的工程图上编号)也有异议,法院认为, 《宁波市门牌管理细则》中对民政部门应以何种形式作出编号决定并未作明确规定,海曙区民政局的编号行为并无不当。 (记者屠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