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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壳虫"撞人案一审判决 被告被判15年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02-23 08:04:24

  本报讯(记者董小军通讯员钟法)昨天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各方关注的慈溪“甲壳虫”车撞人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孙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据法院调查确认,去年9月19日上午,被告人孙某驾驶一辆大众“甲壳虫”轿车载着妻子,准备在慈溪市青少年宫路一餐饮店门口停靠时,因车轮将路面积水溅到路经此地的男子叶某脚上,叶某用脚踢轿车车身,孙某下车后与叶某发生争吵并扭打,后被孙某妻子劝阻。孙某启动轿车准备到其他地方停车时,叶某骑摩托车至孙某的轿车旁,用手拍打轿车车窗并指责孙某,然后驾摩托车离开。这时,孙某驾车加速追上叶某后故意用轿车左侧车头碰撞叶某驾驶的摩托车右侧尾部,致摩托车倒向对向车道,并被轿车车头向前推行7米余,摔倒在对向车道上的叶某被迎面驶来的一辆出租车碾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叶某于当日上午死亡。事发后,孙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向公安部门投案。

  案发后,被害人叶某亲属与孙某亲属就该案的人身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孙某一次性支付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为泄愤竟在城市机动车道上加速驾驶汽车故意碰撞他人行驶中的摩托车,致他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孙某主观上明知自己驾车撞击摩托车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但仍不计后果地实施,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该案庭审时,被告人孙某的辩护律师曾提出,孙某的行为应属交通肇事罪。对此,法院根据相关证据作出以下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而被告人孙某为发泄对被害人叶某的不满,驾驶汽车故意触碰叶某的摩托车,这是在其主观意志支配下故意实施的行为,并直接导致被害人被撞倒并遭其他车辆碾压;孙某在叶某的摩托车倒地后仍未采取刹车措施,之后又坐在车上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进一步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放任他人死亡的心态,由此可见,孙某主观上并非出于过失,而是不计后果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叶某的死亡与其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出租车的介入因素及其造成的损伤程度,并不影响对孙某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

  在昨天的判决中,法院还认为,被告人孙某在案发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直至被公安人员带离现场,归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驾车碰撞被害人摩托车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被害人的死亡与第三方的介入有关等因素,以及其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孙某从轻处罚。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