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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光顶喝酒引围观 当事人不满受罚告公安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02-23 08:16:36

  本报讯(记者樊卓婧胡珊)去年9月,发生在闹市区金光百货的“跳楼事件”引起很多市民关注,当事人李某被警方拉下来后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李某不服,将拘留他的江东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公安行政处罚。昨天下午,江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在法庭上,李某是不是企图自杀,有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成为争论焦点。

  在6楼平台上喝酒

  去年9月27日下午2点半,李某携带一瓶茅台酒和一塑料瓶的汽油,爬上位于江厦桥东的金光百货6楼的楼顶平台,跨坐在楼顶平台护栏上,一只脚悬空在楼外。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去,李某一边喝酒一边与民警交谈,称如果有人靠近他就点燃汽油。双方僵持了2个多小时,最后民警趁李某不注意,冲上去抓住他手臂,将他控制并拉下了楼。

  江东区公安分局的民警说,李某当时扬言要跳楼,引起众多过路市民围观,致使周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并造成周边交通严重堵塞长达2个小时,他们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其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没说过我要自杀”

  “我有说过我要自杀吗?我只是坐在6楼平台上喝闷酒,国家没有任何法规规定公民不可以坐在大楼平台上喝酒。”在法庭上,李某一边说,一边演示当时在平台上的姿势。他说,他承认自己是想引起大家的重视,但并没有跳楼的意思,他没有主动说过要跳楼的话,虽然跨坐在平台护栏上,但90%的重心都是落在平台里面的。关于在江东公安分局作出的承认自己有自杀企图的笔录,李某则解释为是自己在一夜没睡昏昏沉沉的情况下,在民警诱导下所做的。

  江东公安分局拿出了当时现场的照片和录像,但李某认为,这些证据无法证明他扰乱了公共秩序。金光百货楼下本来就是市中心,平时车辆就很多,当时顶多有部分路人围观而已,根本谈不上交通严重堵塞。 “而且这么多人围观也不是我的错啊,又不是我拉他们来看的,大家围观只是他们自己有好奇心。”李某说,他当时并没有置身于“公共场所”,所以众人围观和他没有必然联系。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他打了一个比方: “如果一个美女过街,司机光顾着看美女撞到了行人,难道责任要由这个美女来负吗?”

  “处罚有法可依”

  针对李某的观点,江东公安分局的代理人称,他们作出的治安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妥:首先,李某坐在金光楼顶喝茅台的举动让路过的群众以为他要跳楼,事实上他在事后笔录时也承认了。当时很多行人站在江厦桥两侧的非机动车道上瞭望,路过的车辆也停下观望,造成了金光中心出入门被堵,附近主干道上的车辆排起了600米的长队,交通堵塞长达2小时。这个情况有多名证人作证;其次,处罚决定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的,“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决定有法可依;再次,在江东公安分局对李某所做的笔录中,他在每页都签字并摁过手印,还在每份笔录的最后一页写上了“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的字样,不存在其所说遭诱供的情况。

  对于双方争议的情况,法官称将在庭后进行合议。下午4点半,法庭宣布休庭,此案将于本月27日下午4点半宣判。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