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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壳虫”撞人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获刑15年
稿源: 中国宁波网  | 2008-02-23 21:39:45

  中国宁波网2月23日讯 备受关注的“甲壳虫”轿车撞人案昨天下午由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被法院认定犯了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事件回顾

  去年9月19日上午,被告人孙某驾驶一辆大众“甲壳虫”轿车载着妻子,准备在慈溪市青少年宫路一餐饮店门口停靠时,因车轮将路面积水溅到路经此地的男子叶某脚上,叶某用脚踢轿车车身,孙某下车后与叶某发生争吵并扭打,后被孙某妻子劝阻。孙某启动轿车准备到其他地方停车时,叶某骑摩托车至孙某的轿车旁,用手拍打轿车车窗并指责孙某,然后驾摩托车离开。这时,孙某驾车加速追上叶某后故意用轿车左侧车头碰撞叶某驾驶的摩托车右侧尾部,致摩托车倒向对向车道,并被轿车车头向前推行7米余,摔倒在对向车道上的叶某被迎面驶来的一辆出租车碾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叶某于当日上午死亡。

法院审理宣判

  昨天下午2点20分,甲壳虫撞人案在慈溪浒山法庭宣判。下午两点不到,许多亲属和媒体记者都已赶到现场。

  警方调集了10多个特警在法庭外维持秩序。旁听者进场需领取旁听证。

  27岁的孙某身着桔黄色囚服,低着头,被法警带入法庭。

“别”字之争

  今年1月23日,此案庭审时,双方辩护律师曾为一个“别”字争了半天。孙某辩称,当时只是想吓唬一下叶某,开车过去只是“别”他。

  因此,孙的辩护律师提出孙的行为应该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昨天,法庭并没有采纳被告方律师的意见。法庭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而被告人孙某为发泄对被害人的不满,驾驶汽车“别”摩托车,是在其主观意志支配下故意实施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被撞倒在地并遭其他车辆碾轧。

  此外,孙某在他人及摩托车倒地后没有采取刹车措施,之后又坐在车上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进一步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放任他人死亡的心态。

  因此,被害人的死亡与孙某的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出租车介入因素及其造成的损伤程度,不影响对被告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

自动投案从轻处罚

  法庭认为,事发后,孙某曾在案发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人一直呆在车内,直到被警方带离现场。事后,孙某能如实认罪,有自首情节,还积极赔偿了受害者家属90万元,可依法从轻处罚。

受害人家属痛心

  宣判结束后,有受害者叶某的亲属站在法庭外的空地上,沉默不语。叶某的姑姑忍不住又回忆起当时她看到的情况,“在医院见到他时,都没了心跳,我让医生快点救救他,医生也说没办法了。”

  “他才30多岁的人,跟你差不多年纪,还有个儿子呢。”老人指了指采访她的电视台记者,眼里,泪水在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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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