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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3月1日起施行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02-27 07:11:39

  本报讯(记者曹爱方通讯员王芳 盛一冰)《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从此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根据《条例》规定,我市将实行城市排水许可证制度。

  城市排水是指产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生产、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规定,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除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条件确认其排放去向外,城市排水设施达到可接入要求的,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接入城市排水设施,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自然环境。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根据《条例》要求,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排放污水种类、总量、时限,污水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户应当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已经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排水户超标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