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本报《热点星期三》市民热线咨询服务第六次启动,宁波晚报律师团成员———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刘慧杰律师和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龚永茂律师来到本报热线室,围绕“招工,应聘,你是否有困惑?”这一热门话题,接听本报87777777新闻热线。短短的两个多小时里,两位律师共接听了41位读者来电,律师们感慨,招工、应聘确实牵动了众人心。
解答实录
用人单位只签试用期合同怎么办?
孙先生(8777****):我应聘到一家企业,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只订立了试用期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一至三个月,试用期满被企业正式录用的月工资为1500元,但试用期月工资是850元。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企业。企业这样做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反映涉及试用期问题的共有11位读者)
律师回答:这种“试用期合同”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不满3个月的,无试用期;合同不满1年,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合同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和长期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正式薪水的80%。没有约定正式薪水的,按照企业同工同酬的最低薪资认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就孙先生的这个情况而言,用人单位和孙先生签订的试用期合同应视为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则要由孙先生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并因此确定试用期。关于薪水问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可以通过工会等调解组织出面协调解决,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应聘未成功,中介费能不能退?
赵先生(1532574****):我通过职业中介所联系了一家企业,付了20元中介服务费。但到那家企业应聘时,企业说人已经招满了,应聘没有成功。我向那家中介所要回中介服务费,但对方说企业已经联系上了,拒绝退还。我该怎么办? (提出同类问题的有10位读者)
律师回答:这种情况下,中介所应该退还中介服务费。按照今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所谓不成功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赵先生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若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招聘信息中哪些属于违法条款?
江小姐(1342939****):我正在找工作,我想知道,招聘信息中,哪些属于违法条款?(提出此类问题的有8位读者)
律师回答:这方面的情况有不少,从近几年的情况看,最常见的违法条款包括:“招聘女文秘‘禁止三年内生育’或‘几年内禁止结婚’”,这侵犯了公民的生育权,如果这一条款写入了劳动合同,则该条款无效,对签约的劳动者没有约束力,企业不能据此解雇或处罚怀孕生育的女职工; “试用期内无薪水”,试用期内不能无薪,该条款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也属无效; “谢绝‘大小三阳’”,除了特殊职业可以拒收乙肝病原携带者,其他都属群体歧视。
面试地点不在企业内部该怎么办?
应小姐(137388****):我前些日子参加了一场一家企业组织的招聘会,会上,这家企业介绍说,一经录用,就可以享受每年一次的国外旅游,年薪也在8万元以上。同时还说,应聘门槛不高,只要大专学历就行。我在会上递交了一份简历。没过几天,这家企业就来电要我去面试,但面试地点并不在企业内部。这种面试我要不要参加?
律师回答:求职者在决定应聘前应仔细查询相关企业的资料。若招聘单位选择宾馆等临时租借的地方作为面试地点,就要高度注意。条件越优厚,就越容易出问题。天上没有掉下来的馅饼,面对高薪诱惑,应聘者要谨慎辨识。(记者姜恒实习生童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