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苏善生)记者昨日从宁波市教育局获悉,为进一步深化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从今年开始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均应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新教师须公开招聘
2008年起,我市教育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包括高等院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幼儿园和其他事业单位)新进事业编制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机关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以外,均应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社会上符合相应招聘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应聘。
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聘者须具备有良好的职业素养,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身体合格等条件。用人单位可根据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提出相应应聘条件,包括设置年龄、学历等要求,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公开招聘教师,应聘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与教育教学岗位相适应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素质和身心素质。对于有不良记录的人员,坚决不予聘用。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公开招聘当年从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的硕士毕业生、师范类毕业生或特别优秀的非师范类毕业生任教,及招聘有关人员担任职业技术教育紧缺的专业课教师的,如果应聘者在报名时未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可以允许其应聘,但须要求其在录用起两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届时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聘用上岗。
对报名应聘农村中小学教师者,可适当放宽招聘条件。中等职业学校招聘实习指导教师、特殊教育学校招聘相关专业教师,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优先保障农村需求
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须在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领导职数限额内,根据岗位设置、人员空缺、人员结构及工作需要等情况,提出招聘计划,并优先保障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校的需求。招聘计划核准后,可以通过分批招聘的办法予以实施。
我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一岗位的应聘人数和招聘计划数比例应不低于3∶1。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应聘人数和招聘计划数比例不足3∶1的,原则上应按比例相应减少该岗位的拟招聘人数或取消招聘,并按原渠道、原形式报批,发布公告或告知报名者。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事业单位招聘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层次人才(含高级技师),以及少数急需的专业人才,在遵循公开原则的前提下,按人事管理权限,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简化招聘程序,由用人单位的主管教育局确认相应资格并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招聘的时间、次数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其中,少数急需的专业人才的范围,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本级人事行政部门商定。
因工作需要,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招聘录用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和民办学校(幼儿园)事业编制人员,可经事业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直接办理流动手续。
每年组织2至3次考试
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根据招聘岗位的性质、特点和需要,一般采用笔试、面试相结合的考试方式,也可采用单独笔试或单独面试的考试方式,或采用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实际操作等其他多种形式。
公开招聘教师的考试,重点考查招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笔试的内容和命题要体现教师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符合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方向。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专业技能考评、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面试应设考官小组,人数一般为5~7人,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招聘单位的领导、业务骨干及有关专家组成。
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直属学校(单位)的公开招聘考试,一般每学年组织2至3次。
到农村任教将获奖励
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对考试合格人员经过体检、考核、公示等途径确定聘用人员,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书。
经公开招聘录用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学校应对试用期间的教师加以指导,并按有关规定安排相关专业培训。试用期满,应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是职业道德、敬业精神、教育教学能力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考核应当充分听取学校、学生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经考核合格的教师,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取消聘用,并按管理权限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通过公开招聘到农村中小学校任教者,经培训取得教师资格后,可签订3年左右的短期聘用合同,可不实行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可自由流动,也可通过考核,优先续聘为中小学教师。
通过公开招聘到农村中小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可自愿选择其户籍和档案关系的保留地。其中取得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者,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各县(市)、区将制订适当的优惠政策,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