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年2月29日下午
参加新闻发布的各相关部门同志分别为:
宁波市政府法制办 金厚桥处长
宁波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陈望平副支队长
宁波市保监局 姜国富副局长
宁波市司法局 孙敏萍处长
宁波市卫生局 高 巍处长
1.请问法制办领导:为什么要以政府规章的形式专门制定一部有关医疗纠纷的规章?
答:近年来,医患关系比较紧张,医疗纠纷呈逐年增加趋势,已成为医疗服务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也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不仅影响了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也成为影响平安宁波、和谐宁波建设的因素之一。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既有医方的原因,医务人员服务技能、服务态度的问题和医疗机构管理水平、能力的问题;也有患方的原因;另外医疗纠纷处置机制不完善,也不利于高效便捷地处置医疗纠纷。
为了积极预防和有效处置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和机构做了很多积极的探索。比如,市卫生局和市公安局在2004年、2006年先后联合下发了《宁波市重大医患纠纷处置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重大医患纠纷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对处置医患纠纷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面对日益严峻的现实,我们感到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缺少刚性,约束力不强,非常有必要通过制订相应的政府规章,建立严密的医疗纠纷预防与报告制度,创新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明确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处置程序和处置办法,快速有效地化解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缓解医患矛盾,推动平安宁波建设,促进社会和谐。2.请问法制办领导,制定规章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规章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三点:
一,积极预防。规章强调了预防的积极意义。预防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做好预防,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医疗安全。这是治本之策。二是积极预防,一旦出现了医疗纠纷,依法妥善解决纠纷,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所以,规章对各级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规定了明确、详尽的义务。
二,规范处置。规章最鲜明的特色是创新机制。创新主要体现在引入保险理赔机制和人民调解机制,通过第三方介入的形式,以专家库为技术支撑,增加医疗纠纷处置的公平性、专业性和规范性。一是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在保持原有处置渠道的前提下,明确医疗机构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设立医疗纠纷理赔部门;索赔额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理赔中心参加处理。二是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明确市和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三,各司其责。有效处置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不仅需要医患双方加强沟通,也需要社会各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努力。规章明确规定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加强医院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和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职责,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义务及相应的处理程序,建立了具体的制度和工作规范,为依法妥善处置医疗纠纷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3.请问法制办领导:《宁波市医疗纠纷医疗与处置暂行办法》实施后,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和处理程序有哪些不同?
答: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纠纷处置可以有双方协商解决、判定为医疗事故后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等三条途径。《办法》实施后,在原有三条途径的基础上,增加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途径。人民调解委员会独立于卫生系统,聘有相关医学、法律方面专家为其调解处理医疗纠纷提供免费的技术咨询服务。因此,由其处理医疗纠纷,公信度高,公正公平,且处理纠纷成本低、时间短,可以极大方便患方。
4.请问法制办领导:规章对患方在求医问诊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有明确规定?
答:制订出台这样一个政府规章,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是保护患方合法的权益,所以规章明确了患方在就医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患方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等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医务人员应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同时,规章也明确了患方应承担的义务,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维护医疗秩序;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按时支付医疗费用;发生医疗纠纷后,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对患方提出强调这些义务,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为保障患方权益。
5.请问公安局领导:我市因医患纠纷引发治安事件的处置现状?
答:医患关系是社会十分关注的一个大问题,也是社会的热点和焦点之一。近年来,我市医患纠纷呈多发态势,个别医疗纠纷还引发了扰乱医疗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的事件,有的甚至出现了以纠缠、冲击医院为手段,以获取无理赔偿、过高赔偿为目的的“医闹”现象。公安机关一直十分重视医患纠纷的处置工作。一方面,依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针对医疗机构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开展治安专项整治行动,维护良好的医疗机构内部治安秩序。另一方面,2004年市公安局会同市卫生局出台了《宁波市重大医患纠纷处置暂行办法》。明确了在重大医患纠纷处置中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和程序。对以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和谐、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当事人,对严重扰乱治安秩序的肇事者采取了必要的现场处理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坚决依法进行查处。
6.请问公安局领导:规章实施后,如果患方在医疗纠纷处置过程中妨碍了正常医疗秩序,公安机关该如何处置?
答:规章的制订实施,出发点是引导医患双方都能够依法解决纠纷。规章强调公安部门必须严格执法,目的正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社会稳定有序。规章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劝说无效的,现场处置民警可以依法移放尸体。
规章对患方在医疗纠纷处置过程中妨碍正常医疗秩序的也进行了限制。如患方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的;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或张贴大字报,经劝说无效的;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破坏医疗机构的设备、财产和重要文件资料的,以及其它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等,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请问公安局领导:公安机关在创建“平安医院”工作中的职责?
答:“平安医院”建设是系列平安创建活动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将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依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严厉打击侵害医护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8.请问保监局领导:规章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会不会增加患者负担?医疗机构是否还能任意赔款私下了结医疗纠纷?
答:规章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所承担的全部保险费,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承担。医疗机构承担的保险费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不得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和增加患者负担。
医疗纠纷发生之后,医患双方可以直接协商解决,但医院无权任意赔偿。规章明确规定,患方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疗纠纷,由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及其专家成员负责调查、分析、评估、协商、鉴定与应诉等理赔工作,并规定给予合理赔补偿;医疗机构再也无权私下承诺与给予。之所以对医疗机构的权利进行限制,一是为了通过保险机构介入,明确医疗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二是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9.请问司法局领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如何进行?
答:当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调委会申请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调委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遵循自愿、平等、合法与公开、公平原则;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委会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9.请问卫生局领导:医疗工作直接关系到患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章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医疗纠纷产生和医方有密切关系,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所以积极预防、完善管理是规章的立足点。规章基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各级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章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遵守医疗职业道德,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另外,办法还要求医疗机构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以便医疗纠纷发生后,能够进行有序处理,保证正常的医疗秩序。同时,规章也明确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医院管理,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