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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 如何签劳动合同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03-03 07:19:24

  春节过后,农民工将面临新一轮求职潮。法律界人士为此提醒,农民工签订一份合法、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是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首要环节,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多留个心眼,谨防上当受骗。

  违法合同自始无效

  一年前,江苏籍农民小丁应聘到市区某娱乐城担当服务员。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200元,但娱乐城要求小丁交纳3000元风险抵押金,小丁无奈同意。不久,业主以生意清淡与员工工作不力有关,欲将小丁等员工交纳的押金扣下不还。小丁等人向劳动管理部门投诉,经当地劳动管理部门查处,娱乐城向小丁等人退还了收取的所谓“风险抵押金”。

  一些企业在招工时,依据其垄断地位和特有的优势,以种种理由,要求求职者交纳各种名目的风险金、集资款,有的还要求劳动者写下自愿交纳的书面投标诺,试图以合法形式掩盖其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娱乐城向小丁等农民工收取“风险抵押金”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规,应属无效。

  “生死合同”违反法规

  江西籍退伍兵小马从部队返乡务农不久,因自己有机动车驾驶一技之长,与市区某运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有“员工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内容。小马为寻找到一份工作,违心在合同上签了字。事后,小马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咨询,被明确告知,将“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就是俗称的“生死合同”,这样的条款明显违法。

  个别建筑、运输等高危作业项目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将“死伤概不负责”等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以此作为推卸应承担责任的“合法理由”,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明文予以禁止。那种“伤、残、亡皆由员工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合同。作为劳动者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对“生死合同”应予拒签。

  “口头合同”难有保障

  安徽来甬务工的小张姑娘,于去年11月在郊区一家服装厂食堂担当烧水工,她与业主口头约定月薪950元。但次月发工资时,小张只拿到700元工资,她向业主论理,业主说,约定的月工资就是700元。后经有关部门调处,业主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小张支付了850元月工资。小张因为没有书面依据,只好自认倒霉。

  口头劳动合同从表面上看,似乎简便灵活,但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往往因口说无凭,难以举证。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服装厂业主未与小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固然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小张当初因过于相信业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结果当自己利益受损时,提供不出书面依据,自身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朱泽军)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