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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回应“贪官免死赔钱减刑”等话题
稿源: 新华网  | 2008-03-10 20:38:11

  “窝案”频发高法将采取更有力措施决不手软

  肖扬在工作报告中坦言:“少数法院廉政制度不落实、监督不到位,个别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严重违纪违法,甚至受到刑事追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近年来,武汉中院、阜阳中院、深圳中院、吉林高院等法院出现“窝案”,还有个别高级法院原院长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如湖南高院原院长吴振汉因受贿600余万元,2006年11月被判处死缓;阜阳中院连续三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因腐败落马。

  这些现象引起代表委员们的忧虑:最高法院怎么看待法院“窝案”现象?在加强法官队伍廉政建设方面有什么更强有力的措施?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个别法院确实存在极少数法官利用权力牟取私利的现象。”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极少数法官和法院领导干部徇私舞弊,贪赃枉法,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于以上问题,最高法院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加以改进。

  据这位发言人介绍,近年来,最高法院及地方各级法院,不断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法官违法违纪案件逐年减少。正如肖扬在报告中所说的,5年来全国法院违纪违法的法官被查处的人数逐年下降,其中,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从2003年的468人下降到2007年的218人。

  这位发言人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最高法院及地方各级法院将进一步加强法院各级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领导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继续抓好司法廉洁教育,引导广大法官自觉树立廉洁意识,倡导廉洁风尚,形成廉洁氛围;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领导干部滥用权力、牟取私利的案件,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案件,对极少数腐败分子决不留情,决不手软。

  “赔钱减刑”系误解更非“花钱买刑”

  前一段时间,广东省东莞市的两级法院在多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了从轻处罚。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也设立实行了类似的制度。社会各界对此议论纷纭,有批评者尖锐地指责这种做法是“赔钱减刑”甚至是“花钱买刑”,是法外施恩、金钱万能,扩大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和腐败空间,有损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

  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们也非常关注这些法院的做法。对此,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认为,部分媒体将地方法院的这种做法定义为“赔钱减刑”,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这位发言人表示,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有发生。为依法及时、公正、妥善地处理这类案件,人民法院通常会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促成被告人对被害人或其家属作出合理赔偿,这有利于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化解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家属的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他指出,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对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适当从轻有法律依据,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并不是所有对被害人作出赔偿的被告人,人民法院都一律给予从轻处罚。”这位发言人特别强调,对于那些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恶性案件,即使被告人愿意或已经对被害人作出实际赔偿,人民法院仍应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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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