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波日报报和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举办了“消费与责任”论坛。副市长徐明夫出席论坛并致辞。来自市委宣传部、政府相关部门、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和企业、消费者及市消保委代表分别发表了见解。与会人员形成共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副市长徐明夫:
消费维权是各方共同的责任
做好消费维权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事关和谐消费环境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它是各方共同的责任。目前,我市已建立起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贸企业、群众监督、法律专家等五大维权体系及覆盖所有社区和行政村的消费维权监督网络,和解、投诉、申诉、仲裁和司法救济等五大维权途径的各自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全市95%的消费纠纷都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和解解决,消费者投(申)诉更加便捷,仲裁司法途径解决消费纠纷得到进一步加强,消费维权的社会效应得到进一步凸显,理性消费、适度维权的社会环境正在形成,有效地改善了消费环境。
消费维权只有始点,没有终点。这既是消保委的职责使然,更是当今时代赋予消保委的神圣使命,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不断深化消费维权工作,努力改善消费环境,让人民群众消费得放心、称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市消保委要以这次专题论坛为起点,进一步加大“消费与责任”年主题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要进一步完善机制体制,切实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要在经营者中深入开展倡导诚信经营依法经营活动,教育引导经营者自觉承担起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在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权益。同时,要积极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树立新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科学、合理、文明消费和理性、适度维权。
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舆论监督,努力营造消费维权的良好氛围。
消费者代表汪剑莹:
消费者应文明消费理性维权
由于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重视,我认为我们消费者的权益总体上是有保障的,但还是有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发生,比如上次我去国外旅游,去的时候很开心,但在旅游过程中发现住宿的标准、饭菜的质量、行程的安排都没有达到协议的标准,一路受气。又比如我们常遇到这样的事:为了几十元钱的商品去找商家交涉,交涉不成去投诉、做鉴定,我觉得做消费者真的很累。虽然碰到这样的事不多,但碰到了会使你很郁闷,影响心情和健康,所以我希望社会各界特别是经营者要善待消费者,要切实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和责任。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其中当然也有我们消费者的责任。我认为消费者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责任。当发现商品质量和服务有问题时,应及时同经营者交涉,必要时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决不要视而不见,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只有人人担负起监督责任,市场才会越来越规范,消费者权益才会得到更有效的保护。第二是理性消费、文明消费的责任。要反对炫富消费,反对崇洋、崇高价消费,反对铺张浪费,反对浪费资源、影响环境消费。第三是理性维权的责任。消费者和经营者应互相体谅,发现问题商量解决,依法维权,理性维权,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我们每个消费者的责任。
市委宣传部理论处处长史伟刚:
消费维权责任是落实十七大精神的需要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新时期的历史任务,在很多方面都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我认为落实消费维权的责任,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开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活动,将有利于督促和推动社会有关方面进一步认真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只有这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它还是推动我国消费者保护运动发展,提升消费维权工作层次和水平的需要。
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大致经过了消费者自我保护、政府部门的行政保护和社会保护三个阶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己
进入了第三个阶段,在继续加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政府行政保护的同时,应加大社会保护的力度,动员全社会特别是企业自觉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在以往的消费维权中,我市的新闻媒体能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对先进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的倡导、对消费维权大活动的宣传报道,较好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继续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积极开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强化维权责任,创导新消费理念,加强舆论监督,揭露侵权行为,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消费市场,营造放心消费氛围作出新的贡献。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卢云华:
消保委将重点开展四项活动
“消费与责任”是今年消费维权的主题,通过这一主题,要使社会各界进一步明确维权责任,从而使社会投诉总量减少,处理投诉的满意率提高,处理投(申)诉的部门更多,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为此,消保委将重点开展四项活动。
加强“消费与责任”年主题的宣传力度。通过编印宣传手册,举办“消费与责任”年主题论坛, “3·15”宣传咨询现场会等,扩大消费维权的影响,营造全社会关注消费者权益的良好氛围。
加强对经营者、消费者消费维权的教育引导。经营者不够诚信是消费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今年市消保委在做好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同时,重点将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引导,如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在经营者中创导诚信经营,依法经营;组织企业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建立与消费者和解的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消费纠纷,使消费纠纷投诉的总量降下来。
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市消保委已向市政府建议,尽快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制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办法,明确政府部门具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建议政府部门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消费者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还将督促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处理消费者申诉的机制,使消费者投诉、申诉更加方便。
加大处理投诉的力度,提高成功率。如进一步畅通处理消费纠纷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五条渠道。
市餐饮与烹饪协会秘书长陈永祥:
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是维护行业利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里,企业是市场的经济主体,消费者是市场的消费主体,政府是市场的监管主体,他们都负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作为联系企业与政府、消费者的桥梁,行业协会理所当然也要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因为从长远角度而言,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是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利益。
行业协会如何做好消费维权工作?首先,要倡导诚信经营、依法经营。消费纠纷在很大程度上与经营者的诚信缺乏相关。为提高企业诚信度,行业协会应营造诚信环境。其次是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在这方面,行业协会可与消保委等部门联合,出台相关行业规范,如2006年我会针对有些企业服务不够规范、处理消费纠纷缺乏依据的问题,与市消保委共同出台了《宁波市餐饮业消费争议处理办法》,这个《办法》规范了企业经营准则和服务规则,明确了餐饮消费纠纷处理办法,受到了广大餐饮企业和消费者的认同,也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好评。再次,可开展关爱社会、关爱消费者活动,以提升企业形象。
从餐饮行业看,我市的企业绝大多数是规范的,企业为社会、为消费作出了很大贡献,这点值得肯定。但餐饮企业大多规模不大,在涉及消费纠纷问题上,也希望消费者和有关部门对企业给予一定的宽容度,尤其是消费者要依法维权、理性维权,要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要侵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李忠榜: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能,是履行行政职能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检验检疫工作来说,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确保国门安全是我们的神圣职责,也是我们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和义不容辞的责任。
随着我市开放型经济的不断发展,进口消费品无论是数量还是种类都增长较快。进口产品尤其是食品、化妆品已逐渐成为消费者日常的消费项目,其质量和安全事关消费者人身安全与健康。检验检疫部门作为口岸技术执法部门,近年来对进口敏感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努力为宁波消费者创造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
宁波雷埃特散热器有限公司江家城: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义不容辞
作为一名经营者,我们应该有这样的意识和理念:任何一个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都想选购到货真价实的理想产品和服务。如果消费者选择了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我们应真诚地道一声“谢谢”。如果没有选择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我们更应该说一声“对不起,我们会继续努力,下次您来我们会提供更理想的产品和服务”。这是企业经营者自我生存的义不容辞的义务,更是企业能长期稳定发展的沉甸的责任。
为此我认为,首先,经营者要把好进料关,严格控制质量和成本,以最优惠的价格和最优良的品质,提供给消费者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决不提供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甚至假冒伪劣的产品和服务。其次,在消费者选购过程中,要正确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理性比较,切不可夸大其辞,坑蒙拐骗。最后对消费者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要给予理解、支持和帮助,该退的退,该换的换。将消费者的任何建议和投诉视为企业进步和成长的宝贵经验和动力。
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曙光:
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合力运行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党和政府的民心工程,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基础工程,同时也是需要社会合力运行的系统工程。我们之所以说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基本着眼点在于:
其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和诚信机制。这种良好的社会秩序和诚信机制的建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它与商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立、国家对消费领域立法体系的完善、国家司法和行政执法体系的健全均密不可分。其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广泛重视。其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社会的综合治理。其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推进与此相关的政策与法律的配套改革。
随着消费领域的不断拓宽,一些消费纠纷往往涉及多个方面、多家单位、多个领域,仅靠某个职能部门的力量解决难度颇大,有时甚至出现孤掌难鸣的尴尬局面。如何解决这些新问题?我认为,首先,立法应适应新型消费纠纷案件不断涌现的实际,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立、改、废”。其次,司法应介入对消费纠纷案件的及时有效的处理。再次,行政执法部门应更新执法理念,责无旁贷地担负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任务。 (记者张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