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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状告北仑水利局索赔30余万元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8-03-12 12:09:48
  中国宁波网讯 本报1月22日刊登了《工程师被领导叫去赴宴后途中溺水死亡》一文,文中死者刘晓东的妻子以北仑区水利局在 “事发地没有设置护栏,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疏于管理是导致刘晓东死亡的原因”为由,将北仑区水利局告上法庭,向该局索赔各种损失30余万元。昨天下午,北仑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要被告负责任

  原告刘晓东的妻子赵霞和其代理人在法庭上认为,刘晓东出事地是被告 (水利局)主管的加贝超市后面的沙湾河,其管理范围按照《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 (含堤防)和堤防背水坡脚外五至十米的地带,根据以上规定受害人的出事地属于水利部门管理。事发地加贝超市后面的沙湾河的河岸上有自西向东的一段路,此地缺乏照明设施,不熟悉当地交通的外地人或者视力有问题的人 (刘晓东有高度近视),如果在晚上行走,很容易误认为是一条自西向东的通道,而发生意外。作为此河道的主管机关应该了解这个危险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本应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在河岸上设置护拦、警示标志或者其他安全设施,最大限度地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防止行人误认,而坠入河中。但是被告却没有作为,既没有设置护拦,又没有其他安全警示标志,这才导致了这起悲剧的发生。由于被告人在管理方面有瑕疵,主观存在明显过错,其不作为与此悲剧的发生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本案被告作为沙湾河河道的管理者,应当承担由于其管理瑕疵所造成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索赔无法律依据

  此案的被告北仑区水利局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认为原告向被告索赔没有法律依据。一是导致刘晓东溺水死亡的是天然河道,不是后来人工形成的,所以没有装护栏;二是该河道的河堤不是刘晓东回家的路线,即使刘晓东经过这里,道路离河堤还有一段距离,中间还有草坪,还有刘晓东落水的位置也不能确定。三是众所周知,河道是敞开的,不可能都完全封闭起来,河水也是危险的,是人都应当预见掉进河里的后果;四是不存在疏于管理的问题,管理的前提是河道上以前有护栏而没有管理好,而目前的现状是河道上根本没有护栏,根本谈不上管理;五是城市区水利部门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设置防护措施,也不是水利部门的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城市区河道防护措施管理和设置的职能在市政部门。

  被告代理人还认为,刘晓东的死从法律上来讲与被告没有关系,并且引用法律有误,原告单单起诉水利局是冤枉的。他还建议原告最好起诉和此事有关联的个人和单位,水利部门的主要职能是防洪排涝,对于城市区河道上的附属设施另归其他职能部门管理,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并且拒绝调解,法官称将对有些证据做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再对此案做出判决。

  昨天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原告赵霞,赵称刘晓东死亡后,家属已和用工方宁波钢铁有限公司就人道主义补助达成了协议。她此次起诉,除了要讨还一个公道外,还想通过此事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在此处安装防护设施。(记者 边城雨)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