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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07十大维权案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03-14 02:32:55

  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07年度全市法院审理的十大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件。 

  据统计,去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各类消费者维权案件421件,在已经审结的372起案件中,有179起在经过法院调解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就赔偿或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其余由法院判决的193起案件,消费者胜诉占到七成以上。 

  一、装修质量有问题,受害人有权以侵权提起诉讼 

  2007年1月,王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王某的一处房子进行装修。同年5月10日,公司将装毕的房屋交付给王某。但此后王某发现屋内木制部分出现发黑、发霉,部分天棚开裂等装饰质量问题。经双方多次交涉未果,王某以装饰公司在房屋装饰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所购材料以次充好,造成其财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装饰公司赔偿装修损失费55874元,以及因重新装修而多支出的房租费等直接损失10600元。 

  [点评]在这起案件中,对原告方来说,有一个如何选择诉讼的问题,即以装修质量不佳为由起诉被告违反家庭装修合同,还是以对方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原告在诉讼时选择了对自己更为有利的前者。 

  [结果]法院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赔偿王某装修受损43121元,鉴定费1000元。 

  二、开设免费培训班,相关责任不能免 

  张先生是一家滑轮专卖店的店主,去年暑假,为增加销售量,他决定在某商业广场举办一期免费的滑轮培训班,其中规定,凡是购买其产品的客户均可免费参加培训。去年7月27日晚,13岁的小涛在培训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左胫腓骨骨折,为此花去1万多元医疗费。小涛的父母认为,此次意外发生在培训班,因此培训班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于是,把张先生告上法院。 

  [点评]培训班接受了小涛父母的委托,可以认定其自愿承担管理小涛的事务,在管理该事务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未尽此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果]此案经法院调解,诉讼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张先生一次性赔偿小涛1万多元的费用。 

  三、酒店前停车遭砸,车主状告酒店 

  2007年7月,杨某将小轿车停放在宁波某大酒店停车场内,并支付了停车费5元。当天下午3时许,杨某发现停放的轿车后车窗玻璃被砸,车内的驾驶证等财物失窃。两个月后,杨某将大酒店诉至法院。 

  [点评]酒店、餐馆等向客人提供车辆停放位并收取一定费用后,若发生车辆丢失或者损毁事件,是否应承担责任?如果酒店提供了专门的场地,顾客明确将车辆交给酒店保管(如把车钥匙交给酒店方),则双方成立保管合同关系,酒店应对此负责。而对于单纯提供停车场地的酒店,也不能对客人车辆不管不顾,否则因停车服务有瑕疵,酒店仍有可能承担过失责任。 

  [结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酒店赔偿杨某停车费、玻璃损失费等合计745元。 

  四、美容遇李鬼,索赔上法院 

  2006年5月,林女士因睡眠质量差到某门诊部就医,该门诊部极力向她推荐了某品牌的人胎素针剂,称可以有效改变睡眠,调节和改善内分泌,并可净化肤色延缓衰老。但林女士注射后感到浑身发热并伴有内分泌紊乱的情况,后经药监部门查实,所谓的人胎素针剂系假药。2007年5月,林女士将该门诊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36660元。 

  [点评]门诊部作为医疗服务的专业提供者,在其提供医疗服务的时候,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药品质量,但其打着美容养颜的旗号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医疗欺诈。 

  [结果]此案以调解形式结案,门诊部返还林女士医药费8330元,并补偿一半医药费损失4165元,合计12495元。 

  五、啤酒瓶爆炸致伤,生产厂家承担主要责任 

  年仅13个月的陈某在吃晚饭时,因啤酒瓶发生爆炸致右眼盲目四级。去年4月,陈某将啤酒生产厂家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合计19万余元。 

  [点评]由于啤酒瓶已经爆裂,因此,使用人和生产厂家都无法举证证明该啤酒瓶的质量究竟是否有问题,但陈某受到伤害和损失是客观事实,由于生产厂家无法证明使用者确实有故意或过错行为,只能认定啤酒瓶自身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但考虑事故发生的偶然性,生产厂家对事故承担80%的责任。 

  [结果]法院判决啤酒生产厂家赔偿陈某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补助金等共计9万余元。 

  六、房屋缩水超过3%,超过部分开发商应双倍返还 

  2005年4月,李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预售建筑面积为36.24平方米的商铺。2006年4月底,房产公司交付房屋,但面积仅为23.14平方米,缩水36.15%。2006年10月,李某将房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面积误差房价款、利息等共计10余万元。 

  [点评]房产公司应按照合同履行交付义务,对于实际交付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差异,其中小于3%部分,应按照房屋单位面积价格返还,对于超过3%的部分面积,应按照房屋单位面积价格双倍返还,同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结果]去年春节过后,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双方所签的合同继续履行,房产公司同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0万余元。 

  七、旅游公司指派无资质导游,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2006年5月,洪老师等40名教师参加了去慈溪的游览活动,某旅游公司指派了没有导游资格的刘某带教师们参观。在慈溪城区城隍庙参观时,洪老师不慎从阶梯上摔落,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2月,洪老师亲属将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人民币288245.76元。 

  [点评]没有取得导游资格者不具备导游应有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事项缺乏应有的警惕性和预见能力,因此,旅游公司派出这样的“导游”显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旅游公司赔偿洪老师亲属288245.76元的20%,计人民币57649.15元。 

  八、售楼广告有虚假,业主索赔获支持 

  2005年2月,姚先生向某开发商购买小区住房一套。2007年11月,姚先生在交房后发现该小区到某新村的实际距离有7.5公里,而此前开发商曾在有关媒体上刊登含有“小区与某新村的距离缩短为4.5公里左右”文字内容的广告,姚先生认为该广告存在着明显的虚假成分,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3000元。 

  [点评]开发商在刊登房地产广告时,其中的“4.5公里”数据不真实,与实际距离7.5公里有较大差异,属虚假宣传。 

  [结果]虽然在合同中,原、被告双方没有对此作过约定,但考虑到此前开发商已就虚假宣传行为与小区的部分业主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补偿每户业主3000元,基于公平的原则,被告也应当给予原告同等金额的补偿款,法院判决开发商给付姚先生补偿款3000元。 

  九、整形不满状告医院,法院调解化纠纷 

  2005年5月,吴小姐在宁波某整形专科医院进行隆乳及乳晕缩小术,术后,吴小姐认为手术留有疤痕等,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很大伤害,去年5月,她将该专科医院诉至法院。 

  [点评]因美容质量引发的纠纷较多,消费者在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还要受到身心上的伤害,而这类诉讼的过程也比较复杂,因此,消费者接受整形手术要慎之又慎。 

  [结果]该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专科医院一次性补偿吴小姐2万元。 

  十、未按规定期限修复手机,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 

  2007年7月13日,朱某以2920元价格从某手机城购买了一部手机。因数据线连接不上,朱某于8月初将手机送交手机城修理。9月7日,手机城通知朱某去取修好的手机,但朱某以修理时间超过30天为由,拒绝受领该手机,并提出退货要求。因双方协商未果,朱某诉至法院。 

  [点评]根据有关规定,经营者未能在三十日内修复商品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收取折旧费。本案中的原告朱某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根据规定商家应予以退货。 

  [结果]法院判决手机城退还朱某手机款2920元,朱某支付10%的折旧费292元。 

  [链接] 

  在部分消费维权案中,作为原告的消费者没能获得胜诉,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起诉证据不足,有些消费者无法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和该缺陷与自身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些消费者认为销售者有欺诈行为,要求双倍赔偿,但又无法证明销售者存在欺诈的故意。 

  二是被告主体不符,有些案件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并不存在缺陷,消费者就应当起诉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 

  三是法律关系混淆,由于赔偿标准不一致,有些案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获得保护的力度会更大,但由于部分消费者不懂法,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进行起诉。 

  此外,有些消费者在发生纠纷后盲目追求高额索赔,有的甚至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其超过部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