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张贻富实习生吴金金通讯员南山)去年12月7日和今年2月27日,本报连续报道了慈溪一女士开车接女儿,未料歹徒溜进车,幸亏母女俩冷静周旋最终脱险,歹徒放火烧车被抓获的消息。昨天,慈溪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附带民事赔偿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12月6日傍晚,被告人陈某因对生活失去信心,想要在杭州自杀,遂携带汽油等火具物品,窜至慈溪城区三北大街的市机关幼儿园附近。当受害人张女士接女儿放学进入轿车时,陈某尾随进去要其驾车去杭州。当张女士驾车沿三北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城大道十字路口时,停车向执勤交警求救。张女士母女先后下车,陈某就在轿车上用火具点火自焚,将轿车及张女士放在车内的手机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而陈某本人亦被烧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他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