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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与保护弱势者权益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03-17 06:31:58

  李坚 

   

  各地消费者协会提供的统计显示,现在一些需要通过鉴定确定责任的消费纠纷,常常因为消费者交不起鉴定费,或是无法搜集到相关证据,最后不得不放弃维权念头。 

  谁主张谁举证是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但也有例外,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中,由于被告方对案件事实或者相关的专业技术有举证的优势,而承担对案件事实证明的义务。其法律效力在于,如果被告不履行该义务,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为了保护法律上弱者的民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详细列举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具体情况,该规定的实施,为相关案件的及时、公正、公平解决,尤其是对比较突出的共同损害侵权及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其中未将一般消费纠纷列入进去,致使“一些需要鉴定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常因交不起鉴定费用,或是无法搜集相关证据,不得不放弃维权”,其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护,因此,如果在消费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则会加强对法律上弱者的民事权益保护,也能体现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生产关系发展的基本要求,更是现代法制的正义和公平对传统举证规则的补充、变更和矫正。 

  在一些消费纠纷中,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往往无法证明制造商的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消费者个人遭受了实际损害,本身就处在需要救济的弱者地位,如果免除接近、甚至占有证据的被告的举证责任,而由原告负完全的举证责任,无异于拒绝对消费者实施法律保护,使弱者更弱、强者更强,体现不出司法的公正。同时此类纠纷作为被告的企业往往都有技术上的优势,并且相关产品的技术资料及记录也都在被告手中,原告对此只能被动地接受,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则极为不利。 

  另外,从效率上看,原告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要求得到司法救济,如果让原告到处去找证据,肯定不如让接近证据的被告来举证、或把其占有的证据“拿”出来,或在被告拒负举证责任时直接按其举证不能来处理更简便、快捷。所以说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体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况且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还可以有利于销售企业加强自我监督,对其在工作中的缺陷和不足自觉加以纠正,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尽管在消费纠纷这样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但由于消费者远离案件的证据材料源,存在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的情况,消费者实际上就是法律上的弱者。而如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加入“举证责任倒置”等内容,无疑是一种为了实现社会正义,保护法律上弱者权益的有力举措,会使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最大限度地得到法律的救济与保护,从而体现出社会正义。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