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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券过期 是否霸王条款几方各执一词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03-20 02:22:15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张 燕 通讯员余 妍)家住白鹤新村的郑女士近日找出一张年糕提货券,却发现该券的有效期是今年3月1日。已过期的券是否就白白作废了?对此,商家、消费者、法律界人士持有不同看法,而且目前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工商部门因此提醒消费者慎购、慎用提货券。

 

发券企业

过期的券不能再提货

  虽然觉得有些理亏,但郑女士还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与位于江北的这家年糕企业取得了联系,却被对方一口拒绝。郑女士对此表示不理解,她认为商家完全可以为消费者多保留一段时间。

  在生活中,像这家年糕企业一样认为提货券过期当然不能再用的商家还真不少。记者分别致电两家蛋糕店,询问提货券过期一个星期是否能提货,对方均表示不可以;另一家海鲜超市则表示,春节前确实售出不少礼包提货券,但这批券现在已经到期,公司已没有此类礼包提供,这些提货券自然不能再使用了。

 

法律界人士

“过期作废”涉嫌霸王条款

  过期的提货券是否就该作废呢?记者为此咨询了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曙光。郑教授对商家的做法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商品的提货券相当于合同,消费者使用该提货券就被视作接受了该合同;如果合同的约定是合理的,那么消费者应该受到约束,如海鲜、月饼这类季节性商品,确实需要一个提货时限。通常情况下,提货券上的“有效期”应该是该券转化为实物的时限,如果持有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提货,那就意味着他放弃了提取商品的权利,但这并不表示该券失去了应有的价值,持有人有权要求将实物转化为货币等其他形式。如果提货券上还写着“过期作废”这类字眼,郑教授认为该格式合同并不合理,有霸王条款的嫌疑。

 

工商部门

慎购提货券

  事实上,随着维权意识增加,提货券“过期作废”已引起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质疑,有的还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一问题。今年年初,绍兴消费者徐女士因蛋糕票过期无法使用而将元祖蛋糕店告上法庭,她认为有效期是商家单方面规定的,属霸王条款。在绍兴消费者巡回法庭庭审,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元祖”蛋糕绍兴城南店同意3月22日之前,消费者徐女士可凭券前去提货。

  但也有上海居民刘某曾向法院起诉食品商的月饼提货券“过期作废”是霸王条款。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认为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霸王条款”不成立,对其用券换取其他商品的请求也不支持。

  由于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且目前的提货券大多有使用时间限制,江北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应慎重购买商品提货券,一旦购得应尽早使用,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编辑:王丽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