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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加班150小时 每小时只给5毛加班费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8-03-21 11:53:57

  中国宁波网讯昨天,曾在鄞州五乡镇三星飞晨制衣厂做平车工的彩嫡(化名)给本报87777777新闻热线来电,说她在1个月时间内加班了150多个小时,老板只补了每小时5角多钱的加班费。 

  去年12月,彩嫡进入三星飞晨制衣厂打工,在制衣车间做平车工,工资按件计算。彩嫡进入这家制衣厂后,正好是工厂订单较多的时候,一进厂就经常加夜班。彩嫡说,尽管今年1月份的工资“很高”,拿到了1330元,但其中加班费只有88元,而1月份几乎天天都在加夜班,有时候还要做通宵。这样算下来,真是太吃亏了。 

  彩嫡告诉记者,1月份最忙,下班后都要继续加班,不干的话就要走人。1月份平均每天晚上加班都在5个小时以上,1个月下来,加班时间超过150个小时。然而这一个月的加班费才88元,算下来,每小时的加班费还不到6角钱。彩嫡觉得制衣厂实在太抠门了。 

  这样高强度的工作持续了1个多月,她的身体都有些吃不消了。彩嫡认为制衣厂老板结算的加班费标准不符合劳动法规定,曾多次要求老板按照劳动法规定补发加班费,但都遭到拒绝。3月4日她向厂里提出辞职。 

  昨天,记者就此事联系了三星飞晨制衣厂老板。据老板解释,他们厂里给员工都是计件算工资的,加班费是在计件工资的基础上另外加的。厂里规定下班时间是下午5点,若加班的话,到晚上9点补2元加班费,到晚上11点补3元加班费。这样算下来,每小时的加班费就是5角多钱。记者问道,这样支付加班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方说这是他们厂里的规定。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在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彩嫡说,她一小时计件工资在3元左右,若按劳动法规定算下来,每小时的加班费至少在4元以上,但现在拿到的每小时加班费还不到6角钱。她将继续向三星飞晨制衣厂讨要应得的加班费。(记者王景波张寅)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