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汤碧琴 通讯员李卫平)赵先生原是一家货运代理公司的业务员,去年12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尽管他仍然在单位上班,但单位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近日,他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了劳动仲裁庭,要求支付2月份的双倍工资。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要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仍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则要支付给职工双倍工资。由于一些企业漠视 《劳动合同法》,仍然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少职工纷纷到劳动仲裁部门讨说法。据悉,近期这类案件有上升趋势。
记者昨日从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了解到,自今年2月份以来,他们受理的因企业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就有10起,申诉职工无一例外地提出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
原在鄞州区一家工艺品公司当操作工的龙女士向该区劳动仲裁部门申诉说,自去年3月份以来,单位既不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缴纳社会保险费。她曾多次向单位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厂方总是一再推诿。为此,龙女士要求单位支付其2月份的双倍工资1700元。原在鄞州区一家个体模具厂当车床师傅的黎先生,月工资3500元。令他没想到的是,单位负责人今年春节前突然对他说,过完春节不用来上班了。黎先生认为,单位既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又未提前30天通知他解除劳动关系,这让他难以接受。于是,他把用人单位告到了劳动仲裁庭,要求支付2月份的双倍工资7000元。
虽然上述案例尚未开庭审结,但劳动仲裁部门表示,如果职工申诉属实,他们将依法按照新实施的 《劳动合同法》进行裁决。劳动仲裁部门同时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规范用工,及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会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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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形要向职工支付双倍工资或赔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