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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劳动仲裁不收费 仲裁时效延长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03-26 02:20:27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汤碧琴 通讯员刘 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新法的实施对于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中以下几大亮点尤其值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注。

受案范围扩大

  现实中,因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受案范围,常使劳动者遭遇投诉无门。为此,新法扩大了受案范围,明确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仲裁时效延长

根据 《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法完善了现行申请时效期间制度。一是延长了申请时效期间。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是针对实践中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比较突出,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不敢申请仲裁的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审理期限缩短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 “协商、调解、一裁两审”。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案件的法定一般期限为两个月,人民法院一审的法定一般期限为6个月、二审法定一般期限为3个月。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以此通过恶意诉讼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为解决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存在的处理周期长的问题,新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新法还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时限,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最多不得超过十五日。

  另外,新法还作出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新闻链接

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仍需及早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醒劳动者,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仍需及早处理,以免错过了60天的申请仲裁时效。

  据市劳动仲裁部门调查,出于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期待,有的职工明明先前就与企业发生了劳动争议,也有申请仲裁的愿望,但为了给自己争取到更多的 “优惠政策”,所以故意拖延申诉时间,想等今年5月1日新法实施后再提出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指出,这实际上是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种误解。

  劳动仲裁部门举例说,如果一名职工于今年2月初与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要求追回6000多元的拖欠工资,但考虑到现在仲裁要预缴仲裁费,而且很可能仲裁后单位不服还得上法院打官司,太费时间,于是就想等到5月1日以后再去申请仲裁,而实际上这种做法极为不妥。因为新法规定的一年申请时效适用的是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之前发生的争议,仍按现行规定60天的申请仲裁时效执行。


【编辑:王丽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