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刘丽 刘光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 《劳动合同法》更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对企业解聘劳动者的条件限制更为严格。但近日我市法院判决的一起劳动争议案表明,劳动者失职给单位造成损失时,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劳动者“闯祸”被单位解聘
2004年,周某与镇海的一家电池生产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07年5月31日止,合同还规定周某应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006年11月23日,周某在上晚班时闯下大祸:他违反操作规程,未经过处理就将不合格的产品混入合格的产品中,也没有对接班的日班工人作必要的交待,致使次日生产时出现了较大数量的废品,企业不得不因此停产维修,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半个月后,电池厂以周某违规操作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做出一项决定,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被解聘的周某却认为,企业提前结束与自己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是对自己权益的损害。在经过劳动仲裁后,他又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电池厂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和相关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裁决支持企业行为
镇海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劳动争议案后认为,根据我国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如劳动者在工作时严重失职,并因此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案中,周某违规操作闯祸,并给电池厂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据此,电池厂以 《劳动法》相关规定为依据,提前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没有侵害周某的合法权益,也无需向周某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周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驳回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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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提前通知: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用人单位依据 《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