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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家银行修改格式合同“问题条款”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03-26 02:20:29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张 燕 通讯员宣 文)“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注:银行),甲方保留不需要说明理由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 (注:持卡人)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像这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银行格式合同条款,正在被逐步修改。记者昨日从市工商局获悉,目前全市已有17家银行 (含信用社)已经或正在修改格式合同中的“问题条款”。

  2006年11月,市工商局对全市19家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127份合同进行备案审查。这127份银行合同涉及个人消费借款合同、房屋按揭贷款合同、个人购车借款合同及其相关抵押、质押合同,同时还包括信用卡、贷记卡领用合约等涉及个人消费贷款类合同。在被查出有问题的270条条款中,属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有212条,另有58条条款明显不合理。工商部门责令各银行或信用社对这些问题条款进行纠正。

  经过一年多的修改,已有17家银行(含信用社)对188条条款进行了修改备案。其中8家银行已全部完成个人消费贷款类格式合同62份、信用卡领用合约10份的修改,这些合同或合约已获准备案。这8家银行分别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上海银行宁波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鄞州银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宁波办事处 (含北仑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也已向省工商局备案。

  另有6家银行完成了33份个人消费贷款类格式合同修改备案,未完成23份信用卡领用合约的修改。还有1家银行只修改了部分问题条款。遗憾的是,有2家银行对“问题条款”尚未修改备案。对已符合要求的银行格式合同,市工商局已核发全省统一备案编号,并允许在该合同文本上使用工商红盾标志。消费者如需与银行签订相关合同,工商部门建议认准 “红盾”标志。

  据了解,目前还未修改的存在问题的格式合同主要为信用卡领用合约,这些合约存在着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内容。如在对账单寄收问题上,银行在寄送对账单一定期限内 “视同甲方已收到”对账单,加重了申领人责任; “信用卡所有权属于甲方 (银行)”违反了 《合同法》和《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的相关内容。工商部门表示,将继续督促有关银行进行修改。对未修改的银行,将按 《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告。


【编辑:王丽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