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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颠得猛 女士“爆炸性骨折”落下伤残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8-03-27 02:47:43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 胡珊通讯员 刘丽)去年的一次乘车经历让63岁的镇海居民王女士至今难忘,她在客车猛地颠簸中,被颠断了腰,还落下了伤残。事后,王女士将客车所属的客运公司告上法庭,昨天,在镇海法院的调解下,王女士获得8.6万余元赔偿。

  去年8月11日早上7点左右,王女士在镇海搭上了一辆开往慈溪的大型普通客车。 “那天车子开得很快,由于路面不平,车身时有颠簸。大概开到镇海骆驼团桥附近时,车子猛地颠了一下,我突然感到腰背部痛得钻心。”王女士说, “当时我立刻要求司机停车,但司机没停,直到我拿出电话要报警,司机才把车停靠到路边。”

  不久交警赶来,对事故进行了现场勘察,认定王女士和驾驶员对这件事均没有责任,这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随后,司机把王女士送到镇海区骆驼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和鉴定,王女士胸12椎体爆炸性骨折,腰4椎体滑脱,伤势构成九级伤残。

  出事后,王女士和家人与汽车运输公司进行协商,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今年2月1日,王女士将汽车运输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9万余元。

  3月13日,镇海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运输公司称,根据镇海交警大队的调查结果,这起事故纯属于交通意外,王女士受伤和运输公司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不愿意承担责任。

  昨天,在镇海区法院法官的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汽车运输公司同意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8.6万余元。

  事后,主审法官说,当乘客购买车票登上客运汽车后,就与运输方形成了一种客运合同关系,并产生了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关系。运输方在运输过程中负有保障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应当安全准时地将旅客送到车票上标明的到达地点,对在运输过程中不是因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旅客一切人身和财产损失,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与交通事故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事故纯属于交通意外并不影响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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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出车祸 震昏女乘客

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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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