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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杀女起因不仅仅是卖房 老年人犯罪上升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8-03-28 06:55:22

  -《卖房发生争吵父亲杀死女儿》后续 

  家住海曙区的汪某因为女儿不同意他卖房,竟残忍地将女儿杀死分尸,随后运往海曙、江北、鄞州、镇海等地抛弃(3月3日商报A03版曾报道)。近日,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将涉嫌故意杀人的父亲汪某批准逮捕,具体的案件事实已基本理清。昨天,办案检察官向记者提供了汪某最新供诉的杀人动机和犯罪事实。 

  为还赌债想再卖房 

  汪某今年已63岁,宁波人,是一名退休工人。在他45岁时,妻子生下女儿小汪,但不幸的是妻子没过几年便因病过世了。中年得女,汪某很开心,平时尽量满足女儿的物质需求。在邻居眼里,汪某确实也不容易,一个人把孩子拉扯大,而且看起来父女俩的关系一直还不错。 

  退休后,汪某在一家工厂当门卫,加上退休工资,一个月有2000多元的稳定收入,女儿小汪也长成大姑娘了,在市区一家大型商场做营业员,按理说他可以过上一个幸福的晚年了。但他染上了赌博的恶习,由于经常输钱,欠下了不少赌债,曾把自家的一套大房子卖掉,再买了一套只有20多平方米的小房子,拿差价去偿还赌债和继续赌博。 

  案发前,他又欠下了1万多元赌债,其中一部分还是高利贷,每天被逼着还钱。无奈之下,汪某又想把仅有的房产也卖了。 

  杀女扫除卖房阻碍 

  2月26日中午,汪某回到家中,想和女儿小汪商量卖房的事情。当时女儿正躺在床上玩电脑游戏,他知道女儿肯定还没吃中饭,便问她想吃什么。小汪说随便好了,要么买个鸡腿来。接着,汪某又说: “囡囡,我们把房子卖掉,换套再小一点的,弄些钞票,怎么样?”小汪坚决不同意。 

  “我辛辛苦苦把你养大,连卖房子的权力都没了吗?”汪某很恼火,折回厨房点燃了一根烟,决定再问女儿一次,如果再得不到同意,就把她杀死, “算是白养她一场了”。随后,他找了一把水果刀,藏在背后,走到女儿的房间,又一次问她同不同意卖房。女儿一声不吭,继续玩游戏。得不到回应的汪某绝望了,举刀刺向了女儿…… 

  为了掩盖杀人事实,汪某想到电视上播过的分尸案让人不容易发现,就把女儿的尸首分解成几部分,用买的编织袋装起来,然后扔到江北、海曙、鄞州、镇海等地的偏僻处。后来,他还专门去了一趟女儿生前工作的单位,说女儿已经远嫁重庆,以后不来上班了。 

  悲剧起因主要有三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表示,酿成这场悲剧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 

  原因之一:汪某染上了赌博。汪某被赌债逼得走投无路,为了排除卖房的障碍,一时丧失了人性,葬送了女儿年轻的生命。沉迷赌博的人一次又一次地付出了惨痛代价,也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千万别沾染赌博。 

  原因之二:父女俩的关系看似不错,但这个单亲家庭早已暗暗积累了种种危机。妻子过世早,父女俩相依为命,汪某有些溺爱和放任女儿,任由她大手大脚地花钱。由于缺少母爱和良好的管教,女儿读书时就被学校开除了,上班后又学会了抽烟、喝酒等不良嗜好,身上还有几处文身,成天在外面“疯”,这些都让汪某很是头疼。更让他心寒的是,自己心爱的女儿对他并不关心和孝敬,甚至在朋友面前说他“脑子有病”。汪某说,他已对这个女儿绝望了,这才萌生了“杀了算白养一场”的念头。 

  原因之三:上述两个原因是个案因素,此外,这起老年人犯罪案件背后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老年人特殊的“情绪回归”心理。由于老年人的精神与身体状态处于衰退期,人格心理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遇到挫折或受到刺激时,往往会失去成年人应有的克制,变得像儿童一样任性、冲动。这种“情绪回归”现象,容易使老年人在人际冲突面前失去理智,出现攻击性的语言和行为,甚至走向犯罪。 

  记者林华奇通讯员秦恺袁玉敏 

  新闻延伸; 

  老年人犯罪不容忽视 

  除了这起父杀女案,2月6日,余姚一名64岁的外婆杨某杀害了6岁外孙女(商报3月26日已作报道);3月5日,海曙天景佳苑内发生一起80多岁老汉杀死90多岁老伴的惨剧。这些令人震惊的案件,都是60岁以上老年人所为。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研究了近年来办理的老年犯罪案件后认为,老年人犯罪正处于上升趋势,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新问题。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关爱老年人,让他们有一个幸福的晚年,社会各界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首先,社会预防与家庭预防相结合,构筑预防体系。有关部门应积极安排老年人进行各种力所能及的有益活动,以减少他们离开岗位后产生的空虚感和失落感;要重视老年人生理健康和心理卫生,及时发现和治疗老年人生理上和心理上的疾病。在家庭方面,子女们应弘扬尊老美德,不要只顾自己的事情,多给老人提供生活上的照顾和感情上的慰藉,加强与老年人的交流,正视和理解他们的心理、生理需求,帮助他们排除心理障碍。 

  其次,加强老年人的道德和法制观念教育。大多数老年人没有机会系统地学习法律,办事通常凭着多年来养成的直觉、感觉、习惯等非理性经验,一些老年人还错误地认为前半辈子辛苦劳作,晚年就应不受限制地享受生活,把自己置于法律之外,当特殊公民。这些观念都容易引发犯罪,需要通过法制教育来纠正。 

  第三,应把握好老年人违法犯罪的惩治尺度。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尽量照顾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力求让他们认识到自己所偏离社会轨道行为的错误,重新做人。例如,可在监狱里建立专门的老年罪犯管理机构,统筹安排老年罪犯的收监、改造,建立老年服务网络。 

  最后,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老年人群的维权体系,对于被不捕、不诉、宣告缓刑的老年人要落实帮教措施,还要特别重视老年人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的老年犯。家庭、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部门,及时解决其生活出路问题,落实生活保障措施,预防再次犯罪。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