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 胡珊 通讯员海行)因收受图书销售单位72万余元的 “购书返还款”,宁波大红鹰职业技术学院被市工商局以接受商业贿赂罚款7万元。今年1月,学校因不服处罚将市工商局告上了法院。前天,海曙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未作宣判。
涉嫌商业贿赂被罚7万元
2006年,市工商局对不少教材、图书经营单位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2003年至2006年间,部分教材、图书经营单位以 “手续费”等名义 (通过白条入账或不入财务账等形式)向购书的大中专院校支付教材、图书返还款,而大红鹰职业技术学院就在这些教材、图书经营单位的返款名单中。
2007年10月,该校收到了市工商局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中称,该校因在购置教材、图书过程中,收受高达72万余元的商业贿赂,违反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决定没收其20万违法所得,并处以7万元的罚款。对于这个处罚,该学校不服。
学校告工商局定性错误
据该校的工作人员说,他们是一所新创办的高职学校,要以有限的资金尽可能多地购书,以加强图书馆建设和帮助困难学生。所以学校在2003年至2005年12月期间购置教材、图书的过程中,向书商争取了一定的折扣。这些折扣返还后,学校开了正式的收据,也以“购书返还款”和 “图书折扣”的名目入了财务账,是合法折扣,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为此,今年1月,他们将市工商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到底是折扣还是回扣
庭审时,这些钱到底是折扣还是回扣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大红鹰职业技术学院代理人认为,回扣和折扣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这部分价款是否如实入账,如果明示入账了则为折扣,如果是在账外暗中收受则为回扣。而学校在购置教材、图书过程中,首先在合同中明确写明了折扣及折扣的返还方式,其次,在开收据和记账中也写明了“购书返还款”或 “图书折扣”等内容,并如实记入了依法设立的财务账内,不符合 “账外暗中”的特征,不应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对于大红鹰职业技术学院代理人的 “折扣”之说,市工商局的代理人称,法律意义上的折扣体现为一种价格优惠,应在交易过程中体现出来。按照有关财务处理规定,折扣需要在发票上直接扣除,或在事后通过红字发票冲抵销售收入或销售支出。而学校的做法却是,将其中部分未记入财务账,部分记入非独立的后勤公司、二级学院的内部账,部分记入 “其他”科目,用多种方式处理,掩盖了价格优惠的实质。经销商为了获得交易上的优势,以 “手续费”的名义支出了这些钱,如不查处,最终肯定要影响市场竞争秩序。而且,学生才是教材的实际购买方,经销商不向学生支付“返还款”,而向学校支付,属于给付对象不当,从这点上讲,这种“返还款”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折扣。
法庭当天未作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