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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危行业企业须存风险抵押金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03-30 08:59:08

  本报讯(记者郭靖)今年6月1日起,我市将督促高危行业企业在专用账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近日,市安监局召开座谈会,就这一制度的实施作了说明。

  安全生产抵押金制度是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建立的。根据《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须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高危行业企业为矿山(不含煤矿)、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海上作业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是根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的,最低30万元,最高300万元。

  企业风险抵押金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含海上油污污染赔偿)。

  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若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死亡1人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增加20万到30万元;若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一次使用本企业风险抵押金70%以上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上浮20%;经核准为国家级、省级及市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分别可下浮20%、15%和10%。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