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曙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备案审查的操作流程,为落实《监督法》和省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奠定了制度基础。
该办法明确由法工委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分送等具体工作,法工委和各有关工委为具体审查机构;对不同主体提出的审查申请设置了不同程序,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政府部门须提供制定该文件的法律依据。 (崔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