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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照片引肖像权纠纷 内部刊物也防争议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8-04-05 11:36:20

  中国宁波网讯原在宁波某机泵公司当车床工的应师傅,在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偶然发现,有一本刊物在刊登宣传公司的文章时配用了一张照片,上面有他的肖像。应师傅觉得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了,对机泵公司以及刊物编印方提起了诉讼。鄞州法院前天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应师傅向法院提交了被侵权的证据,那是一本名为《××信息》的刊物,刊物内页有一篇关于机泵公司通过美国API质量管理年审的文章,文章配有一张照片,照片上有应师傅。应师傅表示,他当时在机泵公司不是先进也不是劳模,不知道公司为什么要将他拍上照,他也不知道是什么时候被拍的。机泵公司将照片提供给刊物编印方根本没有征求过他的同意,而且这张照片是用于宣传产品质量的优越性以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刊物编印方对照片的侵权问题没尽到审查义务。应师傅说,他为此受到了他人的冷嘲热讽,精神遭受损害,要求机泵公司以及刊物编印方向他公开道歉并赔款。 

  机泵公司向法院说明,照片是公司接受美国API质量管理年审时拍摄的一张场景照,应师傅当时是在场人员,所以被拍入照片中。机泵公司提出,照片不是以应师傅为拍摄主体,也不是应师傅单独的肖像照,而且照片也没有丑化应师傅形象,公司将照片作为企业生产管理信息提供给《××信息》刊登,属于合理使用。而且, 《××信息》并非公开发行刊物,只是免费发送的内部宣传资料,刊物编印方无从获取经济利益,机泵公司通过这篇配上照片的宣传文章也无从获取经济利益。因此,照片的使用并不构成对应师傅肖像权的侵犯。 

  《××信息》编印方是机泵公司所在工业区的管理机构,向法院答辩时也阐述了与机泵公司相近的观点。 

  庭审结束后,鉴于三方有和解意向,法院表示可以给予庭外协商的机会,若协商不成将依法判决。 

  据了解,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涉及肖像权、名誉权的纠纷并不鲜见,但内部刊物使用照片引发的侵权纠纷实属罕见。因此,不管结果如何,这起纠纷的出现,应给诸多编印内部刊物的单位带来警示:多注意内容审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记者屠传宏通讯员厉国智) 

  链接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