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慈溪市人民法院向中国证监会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对北京弦银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从事的证券业务进行调查,并依照《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昨天,记者从慈溪法院获悉,我省首例“私募基金案”日前在慈溪审结,北京弦银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因超范围经营从事证券基金业务,不仅没有拿到提成,连先前从客户处收取的4.5万元管理费也被法院收缴。鉴于类似的纠纷时有发生,慈溪法院向中国证监会发出了上述司法建议。至此,我省首例“私募基金”案尘埃落定。
信任问题导致委托理财落空
据办案法官介绍,慈溪人罗某是当地一家进出口公司的经理。去年上半年,他结识了北京弦银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侯某。在侯某以私募基金的名义邀请罗某加盟后,双方于当年7月1日签订了一份资产委托管理合作协议:由罗某委托该公司管理资产300万元,期限一年;协议签订后3日内,公司向罗某收取4.5万元作为预收的资产管理费,协议到期后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如罗某违反协议条款将不退还该资产管理费;此外,委托管理资产获得的总收益利润,公司可提取总收益的30%。
协议订立后,罗某将开设于北京市民生证券公司的股票账户交与该公司管理,并于当月4日汇去4.5万元资产管理费。但到了8月1日,罗某发现该公司频繁操作自己的账户,而且似乎买进的都是垃圾股。出于对公司的不信任,罗某未经该公司同意修改了股票账户的密码,自行交易,并陆续划走了全部资金。这时,罗某所持的这部分股票已盈利27万余元。该公司发函要求罗某履行协议,双方为此产生纠纷,随后“弦银公司”将罗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30%的投资收益。
法院判决:委托理财协议无效
罗某认为,该公司作为咨询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系违法。因此,他与该公司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合作协议属无效合同。罗某据此反诉该公司,要求其返回4.5万元资产管理费。
慈溪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咨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此案所引起的私募基金纠纷在我省尚属首例。为慎重起见,慈溪市法院副院长吕宇亲任本案审判长,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认为,原告作为营利性企业,未经批准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不但其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因此无效,而且应受到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而罗某要求返还资产管理费也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合作协议无效,并驳回双方的诉讼或反诉请求,对“弦银公司”非法所得4.5万元予以收缴。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上诉。
学术界人士:私募基金交易要具有风险防范意识
记者了解到,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或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宁波大学从事证券交易研究的王朝晖副教授告诉记者,目前,私募基金的交易在全国是广泛存在的现象。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受到政府监管相对较宽松,运作也更为灵活,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但是,由于其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基金持有人和投资公司的利益保护也存在种种问题。以此案为例,由于投资公司从事基金交易而被法院裁定认为是超范围经营,它就无法维护自己应得的权益。从另一方面来讲,如果投资公司在委托理财的过程中出现亏损甚至血本无归,则罗某的财产损失同样得不到完备的法律保护。因此,在目前国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私募基金交易的前提下,投资公司和客户还是应持慎重的态度“下海试水”,要尽可能地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