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贻富实习生吴金金通讯员王蓓成美玲)帮亲戚保管9万元现金,不料却被贼偷走了,两家人为此闹上了法庭。记者昨天从慈溪法院获悉,保管人刘某夫妇被判全额赔偿。
刘某夫妇是安徽人,在慈溪坎墩开了一家超市。洪某是刘某的堂姐夫,两家人关系较好。前年11月,洪某看到刘某家的超市生意很红火,也想到那里去开一家超市。当月30日,他带着准备开店的9万元现金来到刘某家,想先找好地方再开超市,于是就把钱寄存在刘某家,托她保管一段时间。
刘某把这些钱用塑料袋装好,然后放到自家超市的内室床上,还特意用被套盖住。没想到10天后,当洪某选好开超市的地方来拿钱时,刘某掀开被套一看,发现那笔钱不翼而飞。刘某赶紧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不过,警方一直没有破案。由于要不回钱,洪某便将刘某夫妇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刘某收受货币时,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即成立。由于刘某不另行收取保管费用,故该保管系无偿保管。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保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保管义务,采取各种措施,以保证保管物的完好无损;如果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此案中,刘某无证据证明自己对保管9万元现金的失窃无重大过失责任。因此,法院对洪某要求刘某返还保管货币的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