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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出新规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04-10 07:04:27

  本报讯(记者包凌雁通讯员郑伟)记者日前从市公路局了解到,从今年4月起,在村道边建房必须建在路外5米,设置交叉道口等涉及村道公路的8项活动须经公路管理部门审批。这是新修订实施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出的新规定。

  由于历史原因,长期来村道基本是由当地乡村自建自养自管,等级低、通行能力差、管理混乱。从2003年起,我市在5年时间里共投入27.1亿元,建设农村公路2600公里,改善了近1300个村的交通条件,行政村(建制村)通等级公路率、路面硬化率达到100%。根据浙江省交通厅有关规定,村道包括三个层次的道路,即建制村之间的主要连接线,建制村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主要连接线,建制村区域内已建成通车并达到准四级及以上技术标准的公路。按照这一标准,我市现有村道3446公里,分布在10个县(市)区,约占我市公路总里程的37%。

  新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村道的路政管理,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按照《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对乡道的规定执行。”根据这一规定,今后凡是从事占用、挖掘公路,穿越、跨越公路作业,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非公路标志设置,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超限运输,公路林木砍伐等8项活动必须事先报当地公路部门审批。该《条例》同时明确禁止在村道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取石取土,设置管线,集市贸易,利用桥涵搭建设施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3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市公路局已经组织完成对所辖区域内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村道及沿线的设施、建筑控制区、路产路权保护等路政管理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建立和完善村道路政基础档案资料,对村道的立项、初步设计、交竣工验收等全程介入管理,以全面接管村道的许可、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