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范萌 通讯员戴冬冬王欢艳)甲烷、乙烷、铂、镉等39种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商品被增列为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这类产品不能以保税方式进口、出口或进出口。海关近日公布的《2008年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又一次提高了加工贸易门槛。
此次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是为了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商品出口,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引导企业向更高技术含量、更大增值环节发展。目前,共计1816个商品被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海关提醒企业:新增禁止类目录商品实施缓冲期,在今年5月5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按规定可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运行完毕,合同必须在2009年4月5日前执行完毕。业务到期仍未运行,将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退运或其他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