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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调整农村医保政策
稿源: 鄞州新闻网  | 2008-04-10 10:52:32

  鄞州新闻网讯(记者沈杨雁通讯员张佩莉)我区2008年度农村医保在基金筹集、住院报销比例、市级及市外医院报销折扣比例等方面近日作出调整,进一步提高了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

  住院统筹资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50元,总额比上年度增加50元。其中,镇乡补贴增加10元,市、区财政补贴分别增加5元、25元。

  大病救助金筹资标准由上年度每人每年5元提高到10元,门诊补偿金筹资标准由上年度每人每年25元提高到37元,两项资金全额由区财政承担。

  住院报销比例比上年递增5%。具体为:起付线标准—5000元报销50%、5001元—10000元报销60%、10000元以上报销70%。

  提高市级及市外医院报销比例。市级定点医院按标准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0%支付提高到95%;市外定点医院和市内非定点医院按标准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0%支付提高到80%;市外非定点医院按标准报销比例由原来的25%支付提高到70%。

  提高统筹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由上年的2.5万元提高到3万元。

  调整大病救助比例。大病救助办法增加筹资标准,取消公示程序和5万元起档标准,大病救助比例由上年的60%提高到70%,且不分医院级别、不分医疗费分档。同时参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做法,即按照基金累计支付的不同阶段,将基金支付分为统筹共负段和大病救助段,医疗费用的结算采用共负段和救助段报销比例一致的办法。如以2008年度为例,起付线标准—5000元报销50%、5001—10000元报销60%、10000元以上报销70%,结算时先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共负段),当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到最高限额3万元时,即进入大病救助段,基金由大病救助金支出,比例仍按照统筹共负段即70%执行,大病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仍为2万元。对于参保人员而言,其同一年度内所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最高限额共计为5万元。

  指定病种范围增加,门诊医疗待遇提高。指定病种由原来的3种增加到6种,将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专科治疗和再生障碍性贫血专科治疗的门诊医疗费按住院报销待遇支付。指定病种范围与城镇医保的特殊病种范围相一致。

  提高社区门诊补偿待遇。参保人员在镇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的有效医疗费,补偿比例由上年的15%提高到30%。

  基金支付范围与城镇职工医保一致。农村医保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由原来的“参照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改为“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具体按宁波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执行”。从2008年5月1日开始,取消植入性材料费用最高1万元限额,与城镇职工医保保持一致。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