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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版“许霆案”昨日开审控辩双方激辩
稿源:  | 2008-04-16 07:29:53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董小军)昨天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两被告人利用银行ATM机系统故障,疯狂转账225万元并提取现金58.9万元的刑事案件。该案堪称曾引发广泛争议的广州“许霆案”的宁波版。

  案情回放:转账一次余额不减反增,兄弟俩三天提现58.9万元

  本案被告人是唐风军和唐风光,兄弟俩来自湖南省炎陵县,事发前在鄞州区打工。23岁的唐风军比唐风光年长一岁,两人各有一张鄞州银行的借记卡,都由唐风军保管。

  去年1月8日,唐风军把两张卡里的几千元钱汇往老家,其中唐风光的卡只剩下4.49元。这天晚上约7时,唐风军来到该银行设在鄞州区古林镇的一台ATM机前,准备把唐风光卡里的4.49元余额转到自己的借记卡上,然后销户。

  在ATM机上操作时,他误将4.49元输成了49.49元,令人奇怪的是,这台ATM机不但成功完成了转账,而且卡里的余额反而变成了45元,唐风军接着又对这45元进行转账,余额又变成了90元。很显然,是银行的ATM机系统发生了故障,但这种转出一次卡里余额反而多出一倍的“奇迹”让唐风军失去了理智。在接下去的近两个小时内,唐风军进行了反复多次的操作,使卡内的资金变成了135万元,次日,他又往自己的卡里转入90万元。而更让唐风军感到惊奇的是,他还成功地提取了一万元现金。

  次日中午,唐风军把银行ATM机系统发生故障,“钱越转越多”的奇迹告诉了弟弟唐风光,并让他立即去新办一张该银行的借记卡,然后将自己借记卡内的67万元转入到这张新办的卡里。接下去的两天时间里,以唐风军为主,兄弟俩先后分七次提取现金57.9万余元,将其中20万元汇给了家人,其余的钱存入了另外两家银行。

  犹如在梦中的唐风军仍然有点疑虑,1月31日下午,他打电话给银行,询问卡里究竟是否还有余额,银行这才发现两张借记卡出现异常交易,而且数额巨大,银行立即报警。当晚,唐风军、唐风光兄弟被警方带走。法庭激辩:是否构成盗窃犯罪

  昨天下午2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这起案件与广州不久前审理的“许霆案”有惊人相似之处,因此,吸引了省内不少媒体的记者到庭旁听。

  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唐氏兄弟犯有盗窃罪,而且窃取的是金融资产,数量巨大。

  兄弟俩虽然不否认事情本身,但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盗窃。两人的律师在为他们作辩护时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是否构成盗窃罪,有两个重要的因素:第一,主观上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第二,采取的是秘密窃取的手段,但本案的情况显然并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因为,根据银行办理借记卡的规章,借记卡上所发生的所有交易,都属于债权和债务关系,现在,唐氏兄弟按照银行ATM机的指令进行操作,并成功转账,其行为是在ATM机的配合下才完成的,也就是说,他们要取钱,银行就给钱,说明银行是同意支出这些钱的,双方形成了民事借贷关系,而不是非法获取。此外,唐氏兄弟在ATM机上完成的所有操作,包括转账和现金提取,每一笔都有详细的记载,借记卡本身又是真实的,兄弟俩在提取现金后也没有逃走,还打了电话向银行询问,这与通常意义上的所谓“偷”完全不同。

  公诉人反驳称,指控唐氏兄弟犯有盗窃罪一点都没有冤枉他们,因为他们非常清楚借记卡内只有几元钱,也知道银行的ATM机系统发生了故障,在这种情况下仍然疯狂转账、提现,其主观上明显存在着非法占有目的。而对于秘密窃取也不能作简单的理解,它不但指在偷盗时采用秘密的方法,使财物的所有者或者保管者不知晓,也指盗取者自认为对方不会知道他占有了对方的财物,本案中,唐氏兄弟就自认为他们的行为不会被银行知道,因此,本案完全符合关于盗窃的法律定义。

  尽管如此,公诉机关在发表量刑意见时认为,银行ATM机系统发生故障是这一事情发生的诱因,与其他盗窃案相比,唐氏兄弟犯罪的主观恶性、对社会的危害性都相对较轻,而且他们已将全部非法所得退还,银行也提出应减轻或者免除对两人的处罚,因此,建议法院根据此案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另据了解,本案原由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期间曾两次延期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决定改变管辖,去年9月17日,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把本案移交给市人民检察院,后者在审查期间又两次退回要求补充相关的侦查材料。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