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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下月起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稿源:  | 2008-04-16 07:29:53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汤碧琴)学生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了,每月只要拿出4.2元,患了大病住进医院,也可按比例报销医疗费。今年5月4日起办理参保手续,9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这是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市区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施动员大会上获得的信息。

  据悉,按照市政府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步骤的总体安排,今年1月,市区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已先行实施了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学生参保的具体政策,劳动保障部门作了详细解答。

  医保覆盖市区所有就读学生

  学生医疗保险制度适用于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和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参保对象为市区范围内各类全日制高校、中专技校、中学(含职业高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就读,具有本校全日制学籍的学生,包括中小学生、技校生、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对各类学生不限户籍、不限国籍,但不包括在职就读学生。

  今年下半年即将毕业的高中、中专技校、高校毕业班学生不再办理参保手续。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医疗统筹的人员,暂不参加学生医疗保险。个人缴费50元,困难群体可免缴

  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50元。

  为保障市区特别困难家庭子女享受医疗保险,对市区非农户籍范围内的下列4类学生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由财政补助: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残疾人;持有《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持有《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人员。学生参保手续这样办理

  市区各类学校负责办理所属学生参保登记等相关工作。学生参保每年办理一次,逾期不再办理。今年5月4日至5月25日(工作时间内)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学生医疗保险年度(即待遇享受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后,自9月1日起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至次年8月31日止。

  9月1日后新入学的一年级新生,由各学校在9月份补办参保一次。

  参保后可享受这些待遇

  参加学生医疗保险后,可以享受住院医疗待遇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待遇,目前暂不包括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住院治疗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设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按就医的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计算一次。年度内首次住院(不包括转院治疗、转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低于2000元(含)的,起付标准减半支付;以后再住院的,按就医的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与已减半支付额的差额计算。

  学生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由基金与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起付标准至1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5%,个人承担25%;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4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85%,个人承担15%。

  学生进行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基金在支付时不设定起付标准。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年度累计在10万元(含)以下部分,由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年度累计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医疗费年度累计在10万元(含)以下部分,由基金与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6种特殊病种列入医保范围

  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为: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专科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