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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保安员”要改称秩序维护员?
稿源:  | 2008-04-16 13:14:51

  中国宁波网讯本报近日刊发了《业主和保安为何屡发冲突营造和谐小区需各方通力协作》一文,文章引发了读者热议。一位姓刘的读者日前来电透露了一个信息,前段时间,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下发了一个文件,建议各物业服务企业将“保安员”改称“秩序维护员”,这意味着什么?将带来什么变化?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这份《关于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的指导意见》 (中物协[2008]1号)指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包括“维护相关区域内秩序”,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包括“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

  另外,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来看,均明确物业服务成本中包含“秩序维护费”的内容,并无“保安费”的表述。

  这份指导意见还指出,实际工作中,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大多习惯称为“保安员”。但“保安”一词隐含“保证安全”、 “保护安全”之意,与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的职责并不相符。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的守望、守护以及公共秩序维护工作,与配有防卫器械和枪支,从事武装守护、护卫服务的各种保安服务有本质区别。物业服务企业的秩序管理人员使用“保安员”称谓,容易引起误解,给人以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保证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错觉。以往也曾出现过业主以此为由追究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责任的案例,引发诸多矛盾和纠纷。意见指出,为消除不必要的误解,准确界定行业责任,建议今后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和协助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不再使用“保安员”称谓。

  “变更后的称谓更加准确。”采访中,宁波市物业管理协会一位严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也收到了这份文件,认为从“保安员”改成“秩序维护员”,是对过去“保安”这一不准确称谓的一种更正,有利于消除业主的误解,进一步融洽保安与业主的关系。至于宁波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就此进行变更,目前还没有确定,一旦变更,业主们可能要有一段适应过程。

  “‘保安’的叫法确有误导。”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胡栋律师告诉记者,在他们的法律服务中,经常遇到小区里出现丢车、失窃等事件后,业主和物业公司发生纠纷。这种纠纷在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中占了很大比例,往往导致小区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关系恶化。这其中,业主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谁叫你叫“保安”却没能保证业主的安全呢?其实,如果物业工作人员按合同规定,认真履行了巡逻、记录等服务职责,业主失窃物业公司并不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

  如果称谓真的变了,会不会影响小区的日常安全保障呢? “称谓变更并不代表工作可以松懈。”胡栋律师说,即便“保安”改称“秩序维护员”,但“维护相关区域内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职责并没有改变,如果在工作中放松要求,该做的没做好,一旦出现问题,物业公司仍要担责。“当然,公安机关是保障小区日常安全的主要力量。”胡栋说,这其中,不仅物业公司要做好协助工作,小区业主也要积极配合。

  对此,东海花园小区物业的韩经理也表示,保安变更称谓固然有利于消除误解,改善物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但要营造和谐小区,从物业公司来讲,工作绝不能松懈。“一切工作都要以业主的满意为标准,称谓再怎么变化,如果服务水平达不到业主的要求,不仅不会减少矛盾和纠纷,还会危及自身的生存。”韩经理说。 (记者姜恒)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