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军通讯员俞佳)昨天,象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罚款数额巨大的非诉执行案件作出裁定,准予该县工商部门对某公司近200万元的巨额罚款予以强制执行。
受处罚的是当地一家电子有限公司。自2005年起,该公司未经“NOKIA”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擅自生产标有“NOKIA”字样的诺基亚系列手机外壳。后经评估计算,该公司的非法经营总额达114万余元。在接到举报后,象山工商分局对此案进行了调查,确认该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去年6月,象山工商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这家公司开出了114万元的罚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这家公司如不服处罚,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该公司既未行使这些法定权利,也未主动缴纳罚款。为此,象山工商分局于今年3月17日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公司的罚款以及加处罚款,共计19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