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贻富实习生吴金金通讯员王蓓何琼)在网络论坛上发帖子,结果经常被版主删除,甚至被禁言,网民小程一怒之下将论坛所属的网络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天从慈溪法院获悉,这起全省首例网络作品发表权纠纷案已经审结,法院判决这种删帖行为不构成对发表权的侵犯。网民:发帖屡屡被删
小程曾在某网络公司开设的一个网络论坛上注册用户名“坏坏”,并经常在其中一个版块上发表各种信息或言论。
不过,他的帖子时常被版主删除,后来甚至还被禁言(网络用语,即禁止发表言论)了。小程不甘心,于是重新注册,用户名也变成“坏坏”后加N个“4”,直到最后的“坏坏44444”。
注册用户名“坏坏44444”后,小程发现自己发的帖子又被删除了。他通过论坛短消息询问该论坛那个版块的版主为何删除他的帖子,但没有得到回复。
去年8月初,版主又删除了他的帖子,并发出了标题为“只要我当版主,所有坏坏帖一律删除,不给予任何理由”的帖子,小程注册的用户名“坏坏44444”也被禁言。
不能在该论坛上发帖子,小程一怒之下将论坛所属的网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恢复其著作文字作品公开发表的权利,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公司:有权删除帖子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公司开设的论坛是公司在网络上的一个经营场所,应根据公司发布的相关规则管理,公司有权决定删除任何伤害公司利益的帖子。其次,用户注册论坛时的总规则和那个版块的分规则都规定了发帖的要求。根据分规则的规定,那个版块突出主题的本地性,讨论所在城市现状、发展,不欢迎与本版主题无关的帖子,与主题无关的帖子会作转移或删除处理。原告所发的帖子不但不符合该版面的主题,而且重复发表,因此对其采取删帖和禁言的措施,这符合论坛的相关规则。
被告还称,退一步来说,公司并未阻止原告公开发表,而是说不能在被告所办的论坛上发表,但原告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发表。法院:不侵犯发表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中的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权利人有权决定作品发表与否,但无权要求他人发表自己的作品。在本案中,被告不负有向原告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的法定义务,而且被告删帖和禁言的原因是原告的帖子不符版块主题且重复发帖,其行为违反论坛的相关规则。同样,要求他人提供网络空间也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范围。因此,被告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的删帖和禁言行为对原告并不构成侵权,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