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车子开上高速公路,恰好碰上一路段正在进行路面拓宽,而施工路段没有足够的防护措施,司机操作不当撞上了施工条石而发生翻车事故。这个责任在驾驶员,还是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前天,余姚法院一审判了这样一起案子,判令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承担10%的责任,其余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据办案法官介绍,2007年7月10日4时许,被告刘某驾驶浙AG5C67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杭甬高速公路上行驶至宁波往杭州方向92公里+600米处,车辆碰撞到路内施工条石(水泥诱导块)。由于该处正在进行道路拓宽,未设置防护栏,车辆冲出高速公路路面发生翻车,造成驾驶员受伤,坐在副驾驶室的陈某当场死亡。省高速公路交警总队宁波支队三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驾驶员刘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对刘某提起刑事诉讼。但死者家属却认为,高速公路在施工时未设立防护栏,致使车辆发生碰撞后冲出高速公路路面发生翻车,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是,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也被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审理后认为,杭甬高速公路系经营性的收费高速公路。被告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虽设置了警示标志、警示桩、诱导块等安全措施,在相当程度上履行了警示告知义务,但由于其在施工道路段未设立减速标志,对事故现场等较高落差路段也没有设置护栏或沙包等防护设施,亦没有将正常行车道与施工路段有效隔离。因此被告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法院一审判令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的10%,计31201.2元,剩余的由驾驶员刘某承担。(记者徐文燕通讯员祝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