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杨绪忠通讯员王蓓陈晓峰)嘉兴市一名女子朱某,因为网恋向自己的男友王某借出了3万元钱,最后两人分手。两年后朱某以男友不当得利为由索赔,结果却因超过了诉讼时效而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据了解,今年44岁的朱某是嘉兴市某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2004年下半年,她在网上结识了网名为“风行天下”的慈溪男子王某,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两人的感情迅速升温。随后,王某提出家里要盖房子急需用钱,希望朱某能借给他3万元,朱某表示同意。2005年1月4日,朱某将3万元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汇到了王某的账户中。此后不久两人感情破裂,随后朱某多次来慈溪向王某讨要借出的3万元,但一直遭到王某的拒绝。去年年底,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自己把钱错汇给了一个不认识的人、王某为不当得利为名要求其返还所收到的3万元。
在法庭上作为被告的王某辩称,当时他收到3万元确是事实。但当时不知道是朱某汇给他的,而误以为是一个战友从嘉兴汇给自己的还款;退一步说,即便是不当得利,也早已超过了两年期的诉讼时效,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慈溪法院近日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权利被侵害,应当在两年之内的法定时效期间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原告能提供该期间进行中有法定事由发生中止、中断的证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自己索赔的权利。而此案中朱某并不能提供类似可以延缓诉讼时效的证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