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董小军)去年10月28日,本报报道了一起因住宅楼号编排引发的特殊行政争议案。近日,该案有了新进展,在经历了行政复议后,住户提起的行政诉讼被一审法院驳回。
2006年4月20日,家住江东的董先生和宁波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新开发的某小区一套商品房。事后,董先生发现海曙区地名办编制的住宅楼号存在着无序跳号现象,要求予以更正,但遭到拒绝。为此,他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原编号,重新进行正确编号。
市民政部门作出的复议没有支持董先生的主张。为此,去年11月20日,董先生向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机关对住宅楼部分门牌的编制,判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前天,本案被告海曙区民政局 (地名办主管部门)将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传真给记者。对于该案的争议焦点,法院认为, “根据 《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和 《宁波市门牌管理细则》有关规定,被告海曙区民政局作为门牌编制职能部门,有权对其所管辖区域内的门牌进行编制,被告根据第三人 (指某房产公司,记者注)申请,依法对第三人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门牌进行编制,并考虑到该小区住宅楼的实际分布情况,对部分住宅楼号进行适当更正,并由第三人完成了门牌安装,故原告提出的被告编制楼号存在无序跳号现象的观点不能成立。”
此外,针对原告提出的被告的编制决定在形式上不合法的意见,法院认为: “法律上对作出 (编制)决定所采取的形式,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因此,被告作出的门牌编制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董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