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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招工,不得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04-24 08:12:49

  本报讯(记者汤碧琴)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向乙肝病原携带者说“不”,这是近年来比较突出的就业歧视现象,劳动保障部门曾经接到过多起类似投诉,有的甚至申请劳动仲裁对簿公堂。为此,市劳动保障部门近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维护传染病(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以切实维护他们的就业权利。

  《通知》要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广泛宣传,告诫到人力资源市场招聘的用人单位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公平就业的规定,严格审核招聘信息,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指导。并且要告知广大劳动者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增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依法维权意识。对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劳动者投诉后要依法开展调处。如果因就业歧视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