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戎美容通讯员庞俭力)八旬顾老太购物回家,被骑电动车的汪某撞伤了。但汪某称顾老太的伤与其无关,拒付医疗费用。近日,鄞州区人民法院望春法庭一审判决汪某赔偿顾老太医药费等共69182元。
2006年12月6日下午,顾老太从鄞州区横街镇一家小店购完物,走路回家,骑电动车的汪某避让不及,从后面撞倒她,路人见状报了警。在“110”还未赶来之前,双方均被救护车送往市二院救治。此后一个月,汪某儿子分几次垫付了1万元医药费。
去年7月30日,顾老太家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显示顾老太颅脑外伤后肢体肌力下降伴大小便失禁,为三级伤残,这意味着她以后需要更多的护理。顾老太一家向汪某提出了十几万元的医药费用要求,遭到拒绝。
汪某称,顾老太当时是自己走路不稳,自行摔倒的,那1万元医药费,也是儿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的。顾老太家人一怒之下,把汪某告上法庭。
望春法庭审理认为,顾老太受伤是被骑电动车的汪某碰撞所致。理由有三:其一,医生表示自行走路摔倒和被电动车碰倒虽均可以致人头部受伤,但轻重程度有差别,而顾老太伤势比较严重;其二,证人严某在听到声音后看见双方都倒在了地上,如果按汪某所说,顾老太先自行摔倒,他再摔倒,肯定存在时间差,与严某描述的不同;其三,顾老太住院期间,汪某一家人垫付了1万元医药费,显然与汪某说的“不知情”有矛盾。
法官提醒市民,遇到类似交通事故,可通过报警、拍照、请目击证人作证等方式固定证据。
对于这个判决的赔偿金额,汪某不满并已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