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汤碧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发布信息,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调高宁波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原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调高后,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05元。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65元。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525元。
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资金仍按原开支渠道列支。各县(市)区根据上述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提高当地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