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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拟建家庭暴力救助场所 条例人大审议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8-04-25 05:39:12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诸新民)昨天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大会在宁波饭店召开,大会审议了《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规定,对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或救助请求的相关组织或单位,不得拒绝、推诿,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受理范围,有警必出,及时制止,并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批评、训诫、治安管理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责。对已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开展适当的回访。 

  《条例(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必要经费;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或指定家庭暴力救助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紧急庇护。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就近建立家庭暴力救助场所。同时,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服务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保障。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