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突发·现场
孩子小区内落水身亡 开发商物业承担次责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04-28 05:29:56

  [案情] 

  去年的一天中午,11岁的小方与同伴一起在小区内踢球,在此过程中,球掉到了河里,小方跑到河边去察看时不幸失足落水,因时值中午,其同伴没能在旁边的物业管理用房叫到人,待回家叫来人,小方已溺水死亡。 

  此后,小方父母方某夫妇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都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7万余元。方某夫妇的理由为: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在流经小区的河道两边砌了石坎,但未在河道旁边设置护栏或其他安全防护设施,埋下了安全隐患,最终造成其儿子落水身亡;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保安失职离岗,发生危险时不能及时相救。 

  庭审时,第一被告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辩称:1、方某落水的河道是自然形成的,并非由第一被告人工开凿的;2、第一被告是该小区的开发商,其设计建造均由专业的设计单位、建筑单位承担,并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已验收合格;3、该小区并非运动场所,不能进行踢足球等体育运动。因此,其对小方的落水身亡没有过错。 

  第二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则辩称:1、根据其与第一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其服务的范围不包括小区的河流;2、原告儿子死亡地点是在小区外的小河里,而不是小区内,故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关系;3、即使事故发生在小区河内,方某夫妇作为死者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第二被告也没有赔偿义务。 

  [判决] 

  法院认为,第一被告在对该小区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未在小区河道旁设置护栏或其他安全防护设施,致石坎与小区路面基本相平,在石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即将小区交付使用,与死亡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对此应负一定的责任。第二被告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在石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进行整治,疏于管理,与事故也有一定关系,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一被告对石坎的设计缺陷与第二被告的管理瑕疵,两者之间责任竞合,两被告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后作出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7935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 

  [说法] 

  这是一起构筑物致人身损害的赔偿案,本案中,第一被告在对该小区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设计上的缺陷。第二被告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并且,第一被告对石坎的设计缺陷与第二被告的管理瑕疵,与死亡事故的发生均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构筑物致害责任的要件,因此两被告应当承担构筑物设计缺陷、管理瑕疵致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该起死亡事故负次要责任,同时互相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原告作为死者的监护人,没有适当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的儿子到有安全隐患的地方玩,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陈晓峰许 琴)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