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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成企业最关注话题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8-04-29 01:48:44

  中国宁波网讯(通讯员蔡国鹏)日前,宁波市民营个体协会第五次会长会议在大榭召开。会上, “阳光助学”、《劳动合同法》等成为民营企业家们讨论的热点话题。 

  用工风险是否会加大?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随着我国一系列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如何适应新法、如何构建企业与员工间的和谐劳动关系,已成为广大民营企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不少企业认为, 《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给企业造成了比较大的压力。按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对试用期限做了详细的解释。 

  宁波志清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志清说,一般来说,从新员工进入企业到能初步胜任岗位要求,起码需要半年时间。在这段时间里,企业要投入人力、财力培养他们,目的是为了使用和创造价值,但是往往有个别员工以此作为跳槽的资本,造成企业用工成本和用工风险大幅度提高,使企业的投入得不到回报。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表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防止企业用工合同短期化,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从制度设计来看,因落实《劳动合同法》新的制度规定而增加的成本实际上很有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主动终止期满的劳动合同或者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这与以往的规定相比,要增加一些成本。但同时应看到,除因企业破产、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以外,这类支出只有当企业主动终止劳动合同时才会发生,并且涉及的只是部分劳动者,企业由此增加的成本不会很大。二是企业支付给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 

   

  个别员工拒签合同怎么办? 

  有民营企业反映,目前也存在着一些员工不愿意与企业签订合同的情况,他们更希望企业把所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变成现金发放到手里。万一员工与企业闹纠纷,提请劳动仲裁或诉诸法律,责任应如何分担? 

  宁波市民营企业协会法律顾问、正清和律师事务所的徐海霞律师认为,对于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和部分劳动者担心就业自主权受到劳动合同期限束缚的问题,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加强宣传和沟通,消除员工理解上的误区。否则,如引发投诉,企业难以逃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由于个别员工不想签劳动合同,有的企业就让员工拟定了一份书面合同,来替代劳动合同。但目前还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写一份书面材料就能证明企业无责或规避法律处罚。针对这种情况,律师建议企业必须要求员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平等的对话机制 

  5月1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开始实施。为了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该法在仲裁环节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据了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通过的第三部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之前颁布的几部法律形成了健全的劳动保护法律体系,使劳动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该法将有效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从而为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法律救济。 

  宁波市政协委员、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李旦伟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健全了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同时建立了劳动者和用工者平等的对话机制。 

   

  企业成立工会趋势加快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规章需经由工会或职代会通过。宁波市总工会组织部部长严萍告诉记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很多企业都主动要求组建工会。严萍认为, 《劳动合同法》对加快工会组建的步伐和企业职工民主管理起了促进作用,但成立工会是第一步,关键是工会要发挥作用,要代表职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宁波市民营个体协会秘书长朱康文说,当前全市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的总体状况是好的,企业关爱员工的氛围在不断增强,民营企业的劳动用工也在不断规范,一些民营企业已经开始从传统的用工关系中转变出来,将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变为关系企业利益、命运的共同体。下一步,协会将组织企业对其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探讨和培训。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