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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为争遗产 四个子女状告继母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8-04-29 01:48:41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张贻富实习生吴金金通讯员赵蕾成美玲)父亲因病去世,4个子女为争夺遗产将继母告上法庭,称继母在亡父生前未尽心照料,继母则说他们未尽孝道。慈溪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办案法官说,不管指责对方的是不是事实,双方都不会因此丧失继承权。 

  为遗产母子上法庭 

  劳某生前是余姚一退休干部,与前妻育有两男两女。21年前前妻因病去世时,4个子女都已成年。11年前,童某经人介绍给劳某做保姆,4年后与劳某登记结婚。4年后,劳某因病去世。为了争夺遗产,劳某的4个子女将童某告上法庭。 

  原告诉称,他们的父亲是因为童某采取了胁迫手段才与之登记结婚的,而且在父亲病重期间,童某取出了父亲工资卡中的存款,克扣父亲的生活费,并将私藏的钱出借给自己的亲戚,对父亲却缺乏应有的照料。2003年正月后,父亲住院治疗期间,童某从不予以照料,住院费用也都是原告支付的。父亲病故后,留下包括住房补贴、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房屋等共计16余万元遗产。此前,原告垫付了医疗费等各种费用15余万元,他们认为应当从遗产中扣除,余下的1万余元应依法进行分割。 

  被告童某辩称,她与原告的父亲系自愿结婚,并无胁迫行为。原告父亲生病时,她是因为身体状况不佳才没有全天候去照顾。原告父亲住院期间,原告不仅与她吵架、殴打她,还搬走了她与原告父亲共同所有的空调等家电,对她不尽孝道。 

  童某还认为,一次性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而且实际上已由原告和她领取了,丧葬费也已由原告领取。至于房子,她要求法院依法进行实物分割。原告所称垫付医疗费用不属实,即便属实,也是原告作为子女应尽的义务。 

   

  原、被告皆有继承权 

  因原告是当地法院一干警的亲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循回避制度,将此案指定由慈溪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关于被告未对其父尽照料义务的诉称,以及被告关于原告未尽孝道的辩称,都不符合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权丧失的情况,因此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告所称原告搬走其与亡夫共同财产缺乏相应的证据,不予认定。原告所垫付医疗费可视为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从遗产中扣付。一次性抚恤金由特定遗属享有,丧葬费应用于办理丧葬事宜,都不是遗产。只有住房补贴与房屋属于遗产,根据继承法规定,原、被告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据此,法院判决住房补贴在扣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用后,平分5份,分属原、被告。房屋共4间,考虑被告属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讼争的4间平房的现状和有利于被告生活需要,被告分得一间,其余3间4名原告共同继承。 


【编辑:庄伊岚】